浅谈司法行政职能强化和建设

  依法治国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治国方略。而依法治国的基础是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备。如果没有完备法制作基础,那么要依法治国也将会是无法实现的空中楼阁,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需要法制的完善,并得到加强和发展。这不仅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强国所要求的,同时又是司法行政机关自身建设发展的内在要求。因此,我们作为司法行政的基层工作的同志,从发展的现实需要出发,谈谈对加强司法行政的职能强和化建设认识。
  一、对司法行政机关法律地位的再认识。司法行政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支重要力量。根据现行的职能,它承担着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等三项职能。这是我国法律所赋予的,与当代中国司法制度的要求相联系的基本职能。是适应一定的历史环境的特定的产物,也是由社会的总体的分工协作的原则要求所确立的,更是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政府的组成,行政机关的特性所决定。从目前来说司法行政机关在社会中的定位是明确的。这是我们从传统的分析中得出的对现实存在的司法行政机关的一种较为符合现状的认识,也是人们已经相对习惯了的一种思想认识定势。人们既无法超越认识上的现实,又无法从现实的樊篱中摆脱出来,在认识中对司法行政机关的所要实现的目标,所要体现的职能,所要显示的特性以及法律所赋予其的相应的职责权能得到升华。而我们现在所要讨论的是司法行政机关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大的环境中的法律地位和其职能的复位。这不仅要从现实中看到我们的现状,更是要跨越时代的认识上的飞跃。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发展和完善,到现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对司法行政的再认识是十分必要的。一是我们要跳出思维的束缚,用传统的理念和全新视角来重新认识司法行政机关的全方位的职责职能特性。既要从传统的理论中认识到司法行政机关的根本属性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是政府的组成部门,它依据国家的法律和政府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能。同时,也要摆脱传统理论带给我们认识上的索缚,影响我们思维的理性发挥,要把司法行政机关放在法制建设的大背景下去全面理解其所处的地位和所承担的职能,这就要解决认识上的方法论。二是要从历史发展的动态中再认识司法行政所处的地位的职能。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人类社会的发展总是在不断完善自我中得到发展和进步。司法行政机关它的职能的完善和发展也是在不断的历史潮流前进步伐中得到发展和完善。因此,我们在对待司法行政机关的自身发展中也必须以动态的发展的眼光,得出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认识和判断。这就要求我们从历史到未来中进行连接,寻找发展的轨迹,把握思维的理性,对事物作出客观的评判。既要带有时代的烙印,又赋予新的内涵,全新的理念,跳出现状看发展。三是要从所面临职责要求上再认识司法行政。司法行政机关从目前法律所赋予的主要有三大工作职能,即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而法制宣传目前是党委、人大、政府共同在抓。司法行政只是具体的办事机构,即办公室的工作职能。法律服务目前也已转制,即国家创办的法律服务机构已经很少,法律服务的主力都已转入社会化,司法行政机关主要承担的是依法管理和监督职责。法律保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能。但在现阶段却是相对比较薄弱的环节。所以从司法行政机关现在所承担的职能已经与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特性相差甚远。四是从法制建设的内在要求上来再认识司法行政。司法行政机关要在职能上真正能体现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要求,需要职能的回归,需要法制作保障。这也是我们要重新认识的一个现实问题。我们这么多年来职能相对较弱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的法制工作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滞后所带来的恶果,已经影响和制约了我们事业的发展。职能的强化必须要有法制作保障,地位的确立要有法律来规范,只有这样司法行政机关才能在发展中前进,在规范中进步。
  二、从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现状,对司法行政机关存在的不足的再认识。我市地处东南沿海,是新兴的千岛新城。司法行政工作自八一年恢复,职能也是随着形势的发展而得到加强。我们现有职能主要也是劳教工作管理、法律服务业的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国家司法资格考试等;同时,承担各级党委政府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的办事机构职责,如法制教育领导小组和依法治理办公室;还有人民调介,两劳安置帮教。这些构成了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有机体。但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我们感到司法行政职能关系上存在的缺陷也十分明显。主要表现在:一是司法行政名称与实际职能上的差异。从名称概念上定义,司法行政应是管理和运作司法机关的后勤保障的部门,是政府联系司法机关的部门。我市司法行政恢复之初,司法行政部门对当时的司法机关承担一些行政事务,但以后逐步消失,目前事实上已没有此项职能。司法机关都内设专门机构,搞司法行政事务,这样既浪费人力物力资源,又缺少统一的协调机制,使有限的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更使司法行政机关的司法行政协调主导功能不能有效发挥。二是司法行政部门没有能集中体现司法行政机关职能含义的主导职能。象法院的审判职能,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工商局的市场管理职能那样,让广大群众一听就能知道是干什么的。我们在基层经常会碰到老百姓说司法局是干什么的,解释半天也使人难以真正明白,这就是说司法行政机关没有主导职能。从实践情况来看,司法行政机关主导职能应该是司法行政,同时赋予其司法执行和行政执法的职责。即负责司法机关的行政保障事务;负责国家司法机关的审判执行,包括刑罚执行,民事审判执行,行政审判执行;以及负责其他的仲裁裁决执行和各种形态的强制执行。这样才真正体现司法行政机关的司法行政的特性。三是我们在司法行政工作开展中感觉到司法行政管理在自身的纵向职能权限功能上设置存在着倒三角形的现象,即越往上,它的职能越丰富,越往下其行政管理的职能就越弱,实质性的司法行政管理内容就越少。不象其他执法机关,如公安、工商等,下面的职能比较强。所以,司法行政机关的基层组织功能发挥和稳固也显得十分艰难,每次在机构改革中基层的司法局都会面临被撤并与保留的徘徊之中,尤其象我们海岛,区域范围小。因而基层的同志思想相对比较敏感。职能较弱,待遇又低,影响他们积极性的发挥,人才外流现象在基层尤为突出。
  三、对司法行政机关强化、发展、完善职能的再认识。司法行政机关的现有职能是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在推进依法治国,强化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而我们现在不是在评估司法行政机关职能的优劣性,而只是从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强化和发展中进行分析和思索,提出我们的想法,建议上级机关和相关部门引起重视,予以关注。
  我们认为,在强化发展完善司法行政职能中,首先要完善法制,以改变目前职能不强的现状。司法行政机关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中最主要的也是最基本的问题是法制不强,好多职能在形成时都没有发挥法制的强有力的保障作用加以巩固,而在推进司法行政改革中又未予以足够的重视而得到加强。如司法行政机关恢复初期,对法院、检察院的助理人员的管理,现在已失去;又如法律服务市场管理,它是司法行政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基本职能之一,但目前我们在管理中却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完整的法律制度,长期下去就会丧失管理的职能。因此,我们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力争在立法上有所建树。要增加立法和法制建设的投入,不仅要在人员力量配置的人力资源投入上下大力,同时也要在物力投入上得到保障。加强立法,强化职能是新时期司法行政工作兴旺之所在。同时,要加强和重视司法行政自身建设的理论调研和实践指导,组织相关机关和部门召开理论研讨会,全面探索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设置和职责含义,保障司法行政机关的各项职能真正地体现其实质的内含,促进司法行政机关有效地开展各项活动。
  其次要重新思索司法行政机关职能定位,以克服对司法行政的认识错位。司法行政机关经过几十年的风雨历程,已形成了一整套的基本工作模式,以及固有的工作特性。但是,我们已处于二十一世纪,要用发展的理念来看待未来司法行政机关应该在法律上有合理定位问题。我们认为,司法行政机关其定位应该是国家的司法行政机关,是政府与司法机关相联系的纽带和桥梁,为司法活动的全面开展提供人财物的保障。这才能充分体现国家设立司法行政机关的初衷,才能完整地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作用。同时,司法行政机关又是国家的司法执行机关和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它既负有国家刑罚的执行的职能,也具有行政处罚中社会治安处罚的执行功能。从目前提倡通行的审执分离,社会分工协作,互相制约的大环境中,应将司法执行从审判机关自审自执中分离出来,成立独立的司法执行机关,全面负责法律的执行职责。它既执行司法审判所产生的司法执行,同时也可以承担仲裁机关的裁决所产生的仲裁强制执行,又可以执行各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所产生的行政强制执行。把法律执行的内容和形式统一起来,既可以统一执行的标准,又可以统一执行手段,使我们的执行工作更能体现公平统一法制原则,也是社会化分工协作的社会职能所体现互相制约原则精神的内在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执行机关,这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定位。其他的职能可以相对弱化甚至淡出,有的职能也是我们无法完成和实现的。如两劳回归安置帮教,既不是司法行政机关一冢可以办的,有的简直是我们做不到的。随着两劳回归人员的不断增加,压力会更大。而这又是社会化劳动力统筹兼顾的安置工作,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无法用政府的行政手段来实现。所以对待这些问题,我们要有科学的态度。我们要更新观念,强化我们的强势,扬起我们的劣势,使司法行政机关的各项职能更具有理性的发展要求,更能体现法律所赋予司法行政机关职能的法制精神。
  第三、要强化基层职能,健全网络。司法行政机关是本级政府的组成部分,是负责本地区的司法行政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向本级政府负责。而其业务工作开展的联系主要是上一级的对口业务工作部门。因此,它的业务工作连结点还是纵向的。也就是说,它的职能权限范围的确定还是处决于司法部的规章,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是由目前行政管理体制所决定。所以说在纵向的业务指导的规范中包含着上下级间的职能权限的分工。基层司法行政的职能的强化依赖于司法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职权分工的确立。在这样的状况下,我们建议,从司法行政的长远的发展要求出发,强化基层的职能是十分必要的。它不仅是司法行政机关自上而下的职能贯彻的需要,也是建立和完善司法行政工作机制和网络机制的需要,又是司法行政的各项工作得以落实和完成的保证。如果不强化基层司法行政的职能,使基层司法行政部门继续处于被撤或并的摇摆状态之中,既影响基层同志的积极性,又会影响到司法行政机关的地位,也会影响司法行政机关的整体职能的发挥。而目前在司法行政内部的职能职权分工中,职能职权大都集中在省级及省级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形成了上大下小的倒:角形,产生头重脚轻,基础不牢的感觉,不利于司法行政的发展。应该改变这种状况,巩固基层基础,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基层同志们的积极性,以保障司法行政的各项任务得到有效的实现,
  司法行政的工作的任务相当繁重,尤其是司法行政职能建设和司法行政职能的法制化定位任务更重,困难更大;要想完全实现司法行政内涵所体现的职能,存在的困难也较大。但我们要有信心,任重而道远,只有立足当前,展望未来,努力工作,不断创新,司法行政发展的春天将会到来,司法行政的明天会更灿烂,我们期盼着。


舟山市司法局 王建明 张丰华
二00二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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