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泽民总书记在“5.31”讲话中指出,贯彻“三个代表”要求,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保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同一切剥削阶级政党的根本区别。众所周知,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总是由各方面的具体利益构成的。当前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备受关注,而法律援助,即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和社会志愿人员,为某些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减、免费的法律帮助,对保障弱残者的利益,维护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司法行政部门如何认识法律援助工作,更好地体现“三个代表”的要求,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
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关系到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稳定发展的大局。根据十五届五中全会的《建议》,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要积极发展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等社会保障事业;切实保障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入的合法权益。
社会救济是指由于遭到不可抗拒的天灾人祸,或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疾,无固定职业和固定收入或收入微薄、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由国家和社会向其提供物质救助的制度。法律援助,作为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是社会救济的特殊形式。
由此可见,法律援助制度的确立,既是我国法制建设道路上的里程碑,是社会主义民牛和法制建设逐步完善的体现,又是社会救济、社会保障机制的有效载体。此外,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有利于进一步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维护司法公正、补会公正和社会稳定:有利于进一步形成,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考虑到外国人在中国作为刑事诉讼的被告人时,借鉴有关国家的规定,把在中国受到刑事审判,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外国籍被告人纳入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所以法律援助工作也有利于我国在国际司法人权领域的斗争,提高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形象.总之,司法行政部门的每位同志尤其是各位领导同志和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三个代表”要求,更好地发挥司法行政职能。
(二)
得到法律援助是有条件的,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得到法律援助.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精神,我国在法律援助条件的掌握上,既借鉴了各国法律援助条件中反映一般规律的做法,又充分考虑了各地经济的不同发展程度和公民收入水平的差异,法律援助条件有——般性条件和特殊性条件两种情况.
1.一般性条件。一是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二是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这里所谓的合法权益,是指申请援助的事项符合法律的规定,如公民的请求赡养、工伤索赔,因被侵权请求国家赔偿及公民刑事辩护权,都是法律允许行使的权利.都具有法律援助条件所要求的合法性。有充分理由,是指申请人能够提供证明自己所主张利益请求的事实依据.所谓“需要法律帮助”,是指当事人自己不懂得法律,没有参与庭审的诉讼技巧,不借助法律帮助就不能有效地保障自己合法权益。衡量申请人是否属于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刊法律服务费用,主要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参照当地政府所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和劳动部门制定的“失业救济标准”来确定.对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和“失业救济标准”的,应予以全部兔收法律服务费用;对于家庭人均收入虽然高于以上两个标准,但全部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确有困难的,则应酌情减收法律服务费用.
2.特殊条件,是符合法律(包括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当事人,无需审查其是否具备以上一般条件,即可经过法院指定获得法律援助。例如,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盲哑、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多为其指定法律援助。对于法院的这类指定,我们应该优先保证。此外,对于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联合发文中作了具体规定,把“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具体化为六种情况,即(1)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已委托辩护人,而该被告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4)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5)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6)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有问题,有可能影响法院正确定罪量刑的。
(三)
我国农村人口多,居住分散,经济困难的人比城市多,应是法律援助的重点。因此,在设置法律援助机构时,要在省、市、县级建立,更要在乡镇基层设立,也可与乡镇司法所合署办公.乡镇法律援助机构就近接受法律援助的申请,并及时上报县
(区)、市的法律援助机构。
在当前法律援助的人力、财力都十分有限的情况下,为了集中力量办理最需要法律援助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刑事和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两次联合发文,以及司法部发文中将法律援助范围规定为六个方面,即:(1)刑事诉讼案件:(1)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的案件:(3)盲、聋、哑和其他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作出此条规定,其一是考虑从法律援助的宗旨来说,弱者、残者应作为援助的重点对象.而刘弱者、残者来说,最重要的是要保障其在权益受到侵犯的获得依法赔偿。其二,增加此条规定,是考虑在刑事诉讼法第34尚且规定了对盲、聋、哑的残疾人、未成年人作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因而在民事侵权案件中,也理应为这部分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提供法律援助.增加老年人作为法律援助对篡,主要是考虑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有明确规定.
(4)请求发给抚恤金的法律事项。律师法规定的是“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事项,考虑到“抚恤金”和“救济金”属于同类性质的礼会保障,因此增加了“救济金”的内容。(5)公证法律援助。在我国,公证亦属有偿法律服务的范畴,对于贫困者亦需给予减、免费的公证援助.(6)其他础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经过几年来的实践与探索,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总结开展工作中需要遵循的“四统一”原则。
1、统一由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法律援助申请。所有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无论是诉讼案件,还是非诉讼事项,原则上都应该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人民法院指派的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亦应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这是法律援助这一政府职能统一实施和管理的要求.
2、由法律援助机构按统一的标准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按统一的标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是保障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援助权利的要求。在经济状况审查方面,除了法定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的——部分特殊案件外,对于所有中请人,都应按照当地经济状况来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来统一审查.
3、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指派法律服务人员承办援助事项。对于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人,法律援助机构应该根据所需耍提供法律援助事项的性质,决定援助承办人.对于诉讼方面的援助案件,或者指派本法律援助机构的律师,或者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社会律师,经过履行必要的手续,确定其与受援人之间的法律援助权利义务关系进入援助的具体实施阶段。
4、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监督检查法律援助事项的办理进展情况和质量。这既是确保法律援助质量和效率的需要,也是法律援助机构最终掌握援助案件的进展情况、社会效益、援助数量及进行研究分析的要求。
“四统一”原则是法律援助制度的核心,只有遵循“四统一”原则的要求,才能使法律援助工作真正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
(四)
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开展,随之而来的是法律援助的管理问题,其中包括法律援助资金的管理。我国法律援助经费的来源,主要山各级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助和法律服务行业奉献三部分构成.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拨款,体现了政府对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关心和支持,也是政府的应尽义务。所以,法律援助经费应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作为专项开支。但是,我国各级政府财政负担也很重,方方面面都需要资金,完全靠财政拨款搞法律援助是不现实的,应当通过各种渠道筹集资金。一是建立法律援助基金会,接受社会的捐赠。二是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兼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所得收入弥补法律援助资金的不足。法律援助机构一般都配备法律专业人才,有开展法律服务的能力,可以允许他们兼职从事法律服务,但收入必须归法律援助机构。三是受援人员经法律援助得到数额较大的财产后,应从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服务费,交法律援助机构作为援助费,这在事先签订模助协议时就明确规定。
在开源的同时,要做好节流工作。法律援助资金不能动用,其增值部分用于法律援助工作。同时,积极发动有条件的单位、个人参加法律援助的行列.一是在残联、法律院校等单位设立法律援助中心分部,所需经费由他们承担。残联、妇联本身就有义务帮助残疾人、妇女解决困难。所以,与他们一起开展这方面的法律援助工作,可以说是相互支持的举措。法律院校的师生是法律援助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应当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二是结合当前义工活动,发动人大、政法等机关的法律人才自愿义务参加法律援助活动。三是要求每位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人员每年免费办一至二个法律援助案件(或公证)。
法律援助工作应增加透明度,而且应当尽量完全透明,例如则务使用公开、受援条件公开、受援程度公开等。当然,受援人的隐私不能公开,国家机密不能泄露。法律援助工作公丌、透明,是便于接受更大的社会监督。有关企业、个人向法律援助基金会捐款,他们有权了解资金使用情况。广大人民群众有权监督法律援助工作。增加社会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必定促进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
党的十六大已于近期胜利召开,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全党全国各项工作,反映了我们党刘执政规律认识的新成果、新贡献。我们必须与时俱进,使司法行政各项工作有新举措,发展有新思路,改革有新突破。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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