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
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
1、 邓小平法制理论的主要贡献是什么?(5-12页)
答:邓小平法制理论的主要贡献是:(一)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战略地位;(二)深化了对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的认识; (三)阐明了民主与法制的辩证关系;(四)提示了法制建设与现代化的内在关系;(五)全面阐述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六)指明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方式和步骤。
2、为什么说依法治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选择?(14-16页)
答: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工作都依法进行,是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核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抉择。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不是一时的权宜之计,而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选择。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标志。历史的经验教训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现实充分证明,要建设一个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没有完备的法制,不实行依法治国是不可能的。因此,实行依法治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选择。
3、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有哪些?(16-18页)
答:依法治国要求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民主和专政的各个环节,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求实行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创新,要求形成独立的、合理的法律运行机制。要求确立法律在社会生活、国家生活的一切重要领域至高无上的地位并且要求法律功能大规模向社会领域扩展。
4、如何正确处理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的关系?(18-20页)
答:坚持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代表着人民的根本利益。党是我国政治生活的核心,党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党的领导是实现依法治国,保证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沿着正确方向发展的根本组织保证。社会主义法治是人类法治的一般特征与社会主义的结合,它的性质是社会主义,没有党的领导的法治,决不是社会主义法治。所以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第二讲 法学基本原理
1、法的基本特征是什么?(21-23页)
答:(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二)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五)法是规范、原则和概念的统一体;(六)法律规范的形式是特定的,是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用规范性文件表现的。
2、法律规范的结构如何构成?(24-25页)
答:法律规范的结构是指法律规范的构成因素。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分为条件、模式和后果三个部分。条件是指法律规范中指出的适用该法律规范的条件或情况的部分。模式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规则本身的部分。后果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人们在作出符合或者违反该法律规范时,将带来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的部分。条件、模式、后果是法律规范的三个有机组成部分。它们之间是密切联系缺一不可的,否则就不成其为法律规范。
3、法律规范的种类有哪些?(26-29页)
答:法律规范的种类有:(一)命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二)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三)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四)保护性规范、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情况;(五)绝对确定性规范和相对确定性规范;(六)一般规范和专门规范。
4、如何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30-33页)
答: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可分为以下几类:(一)宪法;(二)法律;(三)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四)地方国家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文件;(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六)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七)国际条约。
5、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哪些部门?(34-38页)
答: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下列法律部门:(一)宪法;(二)行政法;(三)民商法;(四)经济法;(五)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六)婚姻法;(七)环境法;(八)刑法;(九)诉讼法;(十)军事法。
6、如何理解我国法律适用的效力?(38-41页)
答:法律适用的效力包括法律在时间上的效力、在空间上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法律适用的时间效力范围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以及法律对其颁布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法律适用的空间效力也称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是指法律规范在哪些地方、区域有效。法律适用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适用于什么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或者说对什么人有效。我国法律规定法律对人的适用效力包括对中国公民的法律效力和对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法律效力。
7、法律责任的种类有哪些?(45-46页)
答:法律责任的种类主要有:(一)违宪责任;(二)刑事责任;(三)民事责任;(四)行政责任。
第三讲 宪法与依法行政
1、 试述我国总理负责制的主要含义。(51-52页)
总理负责制指总理对自己主持的国务院的全部工作要负责任,总理对国务院的工作有决策权,并对国务院行使权利的结果承担。
2、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国务院有哪些职权?(54-55页)
答:(1)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发布权;(2)行政措施的规定权;(3)提出议案权;(4)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及管理权;(5)对国防、民政、文教、经济等各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权,对外事务的管理权;(6)行政人员的任免、奖惩权;(7)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能。
3、国务院机构改革应遵循哪些原则?(60-64页)
答:国务院机构改革应遵循精简、效率、廉洁原则。切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切实实行精简原则;(2)实行工作责任制;(3)普遍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4)量化目标,实行目标管理;(5)提高人员素质,适应高效率工作的要求;(6)转变行政作风;(7)坚持勤俭节约;(8)反对以权谋私;(9)克服官僚作风。
4、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我国行政机关是如何体现的?(58-59页)
答:(1)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是由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民主产生的,服从同级国空权力机关的领和监督,向同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2)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实行部门服从整体,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原则,即国务院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外,还要对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5、试述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56页)
答:省、自治区、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州长、副州长,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
6、试述我国国务院的机构设置。(52-53页)
答:(1)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各委员会是国务院为完成全国范围内的各项组织管理任务而设立的相应的组织机构,受国务院统一领导,其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由国务院决定;(2)直属机构。国务院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可以设立若干直属,在国务院统一的领导下,主办各项专门业务。它的地位低于各部、各委员会,其负责人不是国务院组成人员,但根据需要可以列席国务院全体会议,直属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及这些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决定;(3)办事机构。国务院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办公厅和若干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4)审计机关。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实行审计监督。它称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讲 依法行政基本原则
1、 简述依法行政原则的含义及其宪法依据。(70页)
答: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在从事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符合法律规定,完全按照法律的要求去做,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依法行政的标准。依法行政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其范围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是对依法治国的落实,其根本含义是要用法来管理社会,而不是用法统治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处在同一管理规范之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是依法行政的真谛所在。其宪法依据就是依法治国。
2、 简述依法行政原则对行政立法的要求。(72-74页)
答:(1)在法律已经对某些事项作了明确规定时,法律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与法律相抵触的或相违背的规定。(2)在法律对某些事项没有作明确规定,而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作了规定时,一旦法律又对该事项作了规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必须让位于法律的规定。(3)与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的规则相对应,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效力等级高于地方政府规章;上级政府文件的效力等级高于下级政府文件。(4)与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与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相抵触的行政规章,应当由有关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撤销或改变。
3、简述依法行政原则对行政执法的要求。(75-78页)
答: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过程中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行政机关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2)行政机关职责和职权永远是统一于一体的,有人称为“责权统一”。(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仅要遵守或依据实体法,而且要遵守程序法。(4)所有违法法律的行政行为都必须予以撤销或者改变。
4、试论依法行政对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宪法权威的重要意义。(79-81页)
答:(1)维护法制的统一。法制的统一对于维护市场的统一,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障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维护法制的统一,保证行政活动都遵守法律是依法行政最主要的作用之一(2)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法行政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了遵守法律的要求,并根据“权责统一”要求,行政机关对其违法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行政赔偿责任,因此,依法行政起到了维护法律尊严的重要作用。(3)维护宪法的权威。依法行政对落实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实现依法治国起重要作用。
5、试论依法行政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意义。(81-82)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遵守法纪的情况进行了解和督促,称为行政执法监督。在我国,行政执法监督有以下几种:(1)权力机关的监督,即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中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调查、质询、询问、视察和检查等手段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全方位监督。(2)司法机关的监督,(3)行政机关内部监督,(4)、政治监督(5)社会监督。
6、试论依法行政对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83页)
依法行政基本原则是指导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活动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根本原理和基本准则,是依法治国原则在行政领域的具体体现,是我国人民代表机关和行政机关、立法权和行政权、法和行政之间的关系在行政法领域的表达。它对行政机关的抽象立法活动和具体执法活动都提出了要求,要求行政机关对其违法行为必须承担责任,因此,依法行政在维护法制的统一、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宪法的权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第五讲 行政法律规范的制 定与适用
1、 行政法律规范的法律概念?(85-86页)
答:行政法律规范是指由有制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即法庭、监狱、警察、军队等)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2、 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主体?(88-89页)
答:(1)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先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2)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可以制定行政法规。(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4)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自治机关,有权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作为国务院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法规性文件。(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地方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3、法律规范的制定权限?(91-99页)
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专属立法权;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根据宪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根据宪法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主要是执行性的,原则上没有创制权。但对于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地方政府有一定的创制权,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没有创制权,其只能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宪法规定,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凡属应当制定法律的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立法,确需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的,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
4、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程序?(100-102页)
答:法律规范的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一般包括法案的提出、审议或审查、表决和决定、公布和备案4个环节。立法程序涉及的问题比较锁细、复杂,作为执法人员最需要了解的是在拿到一个文件、规定后如何判断其是否是依法制定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1)是否标明制定机关和通过时时间。(2)是否已经公布。(3)是否已经被撤销或改变。
5、行政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102-108页)
答:(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二)同位阶的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实施;(三)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四)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五)不溯及既往原则。
6、行政法律规范冲突的解决?(110-113页)
答:立法法根据各类立法主体之间的监督权限,对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解决规定了两种解决机制:一是裁决机制,二是改变和撤销机制。(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不一致时,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有问题时,还可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4)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5)改变和撤销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违法制定的法律规范予以改变和撤销的监督机制。
第六讲 行政处罚制度
1、 我国《行政处罚法》颁布前,行政处罚存在哪些问题?(118-122页)
在行政处罚法颁布之前行政机关只要认为相对人的行为违法就给予行政处罚,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2、 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什么?(114-117页)
答:(1)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的一种制裁。(2)行政处罚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3)行政处罚具有可诉性。(4)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行为性质不同、针对的对象不同、目的不同)。
3、 实施行政处罚应该遵循的原则有哪些?(118-122页)
答: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以下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2)公开、公正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4)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5)监督、制约原则。
4、 行政处罚的形式有哪几种?(123页)
行政处罚的形式有以下六种:(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4)责令停产停业。(5)吊销、暂扣许可证和执照。(6)行政拘留。
5、《行政处罚法》关于法律对于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是如何规定的?(123-126页)
答:《行政处罚法》第二章规定了行政处罚的设定权。要明确的是设定权是一种立法权,主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立法来行使,其他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可以行使一部分设定权。原则上说行政机关的权力应当来源于法律规定,所以说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设定权的规定是对行政机关的授权。
6、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有哪些?(127-129页)
答:行政处罚实施的主体有:(1)行政机关;(2)被授权组织;(3)被委托组织;(4)综合执法机构。
7、行政处罚的管辖有哪几种形式,适用哪些规则?(130-132页)
答:行政处罚的管辖形式:(1)地域管辖;(2)级别管辖;(3)职能管辖;(4)指定管辖。
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1)责令改正;(2)一事不再罚;(3)折抵处罚。
8、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内容有哪些?(133-138页)
答:(一)决定程序内容:(1)简易程序(2)一般程序(3)听证程序;(二)执行程序内容:行政处罚一经作出,立即产生法律效力,被处罚人应当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律规定自行强制执行。
9、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有哪些区别?(114-115页)
答:(1)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序不同。(2)作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决定的程序不同。(3)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制裁机关和依据的法律不同。(4)处罚的种类不同。
10、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含义分别是什么?有什么区别?(117-118页)
答: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的一种制裁,行政强制措施是指为了防止、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依法采取的对有关对象的人身、财产和行为自由加以暂时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手段。其区别如下:(1)行为性质不同。行政处罚的性质是制裁,目的在于纠正违法行为,警戒世人,行政强制措施实际上是一种处置,不具有制裁的性质,目的仅在于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2)针对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针对的是违法行为,针对的对象是违法者,而且这个违法行为是已经确定的违法行为;行政强制措施则不一定,客观存在有可能针对违法行为,但这个行为仅仅被怀疑违法,还没有确定其违法性,且一些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双重性。(3)目的不同。行政处罚的目的是制止违法行为,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危害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公共健康的行为发生。
第七讲 行政复议制度
1、 行政复议的概念。(140页)
答: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定。
2、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145-147页)
答(一)合法原则;(二)公证原则;(三)公开原则;(四)及时原则;(五)便民原则;(六)有错必纠原则;(七)保障法律、法规实施原则;(八)司法最终原则,亦称救济原则。
3、 行政复议的机关及职责。(147-149页 )
答:(1)作出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2)作出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3)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机构有以下几种职能:(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3)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妥当性,并拟定期行政复议决定。(4)处理和转送有关的行政复议申请;(5)对违法反正复议法规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取和程序提出建议;(6)应诉;(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4、 行政复议的范围。(149-150页)
答:(一)可以申请复议的事项。(!)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心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二)限制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事项。(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起申诉。(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审查权。
5、 行政复议的管辖。(151-153页)
行政复议管辖,是指哪一类行政争议应由哪一类行政职能部门或哪一层级的行政机关具体进行行政复议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权限划分。(一)选择申请行政复议的管辖原则。(二)确定了特殊情形特殊处理的原则。行政复议法规定了以下几种特殊情形的行政复议管辖:(1)对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家行政机关。(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3)对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管辖。(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该派出机关管辖。(5)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6)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7)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8)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9)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6、 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158页)
审理的方式,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行政复议时为查清案情、作出决定所采取的方法。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2条的规定,以书面审查方式为主,在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7、 行政复议的决定与执行。(158-161页)
答: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妥当性进行审查的基础上所作出的审查结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的种类有以下几种:(1)维持决定;(2)履行决定;(3)撤销决定;(4)变更决定;(5)确定违法决定。行政复议的执行是指终局性的行政复议决定送达后,申请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是终局性的行政复议以外的行政复议决定送达后,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逾期不起诉并且不履行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种类有: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财产、通知银行划拨存款,强制拆除房屋等。
第八讲 行政诉讼制度
1、 建立行政诉讼制度具有哪些重要意义?(165页)
答:我国现行宪法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国家机关必须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必须符合人民的利益,必须合法,不得侵犯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也不得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有必要建立行政诉讼制度以确保宪政体制的实现。为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也需要设立行政诉讼制度,以此排除违法行政给相对人带来的侵害。行政争议的存在以及必然导致的消极后果要求建立一套有效的解决机制。且经济制度的变革和公民权利意识的发展客观上也要求建立行政诉讼制度。
2、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必须具备哪些条件?(165-175页)
答: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2)起诉人必须具有提出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3)必须符合有关诉讼代表和诉讼代理的法律规定。(4)必须有明确且适格(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被告。(5)必须经过了法这的前置程序。(6)必须在法定的起诉期间以内提起诉讼。(7)不能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8)必须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9)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3、 一个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186-188页)
答:(1)必须严格恪守权限范围。(2)必须满足法定的事实要件。(3)必须准确、全面地适用法律规范。(4)必须严格遵守法这程序和正当程序。(5)必须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4、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176-180、181、182页)
答:被告具有以下权利:(1)申请回避权;(2)了解权;(3)参加诉讼活动和庭审活动的权利;(4)委托代理权;(5)答辩权;(6)有权在诉讼中提出某些诉讼请求;(7)陈述权;(8)质证权;(9)提出异议权;(10)反对抗议权;(11)申请促使或先予执行权;(12)改变被诉行为权;(13)上述权和撤回上诉权;(14)申诉权;(15)申请执行权。
具有以下义务:(1)按时提交诉讼文书的义务;(2)积极参加庭审活动的义务;(3)在庭审中遵守法庭秩序,服从法庭统一指挥的义务;(4)不得实施妨碍诉讼的行为的义务。
5、 哪些行为属于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180页)
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具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6、 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如何应诉答辩?(183-184页)
答: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被告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一般说来,被告不能用事后获取的证据证明先前决定的合法性,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但在人民法院准许的情况下,被告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向法院提供的用来定案的证据,必须同时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否则就可能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因此,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必须注意上述事项。
7、简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及排除范围。(166-168页)
答: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主要有:(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排除范围是指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主要有:(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8、简述如何判断起诉人是否具备原告资格。(168-169页)
答: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由此可以看出,原告资格最本质的特征是与被诉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9、简述行政诉讼的判决形式及其条件。(189-190页)
答:(1)维持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2)撤销判决。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情况下,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履行判决。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4)变更判决。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5)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者以及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应适用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6)确认判决。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也可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10、行政机关应如何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188-189页)
答:自由裁量不是任意裁量,更不是随心所欲的裁量,自由裁量权是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根据当时当地的客观情况以及各方面的相关因素作出一个唯一正确的选择。行政机关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准确的把握法律规范授予特定机关自由裁量权的目的;必须全面的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必须坚持平等原则、比例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
第九讲 国家赔偿制度
1、 试论国家赔偿的特征。(198页)
答:国家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国家赔偿是一项法律责任制度,是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法律责任。其主要目的是给予合法权益遭受国家公权力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救济。
2、 简述我国国家赔偿的适用范围。(199-200页)
答: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行政赔偿是国家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权力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害所承担的赔偿责任;而司法赔偿则是指司法机关,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司法权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时,国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司法赔偿又分为非刑事赔偿和刑事赔偿。刑事赔偿即国家对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刑事审判权以及监狱管理权的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为的国家侵权行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而非刑事赔偿是指国家对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民事案件(包括经济案件)过程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国家侵权行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3、 试比较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异同。(200页)
答:国家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国家补偿是国家机关在没有侵权行为和违约的情况下,由于合法的行为对公民造成的损失所给予的弥补。两者的区别可以概括为:(1)前提、原因不同。国家赔偿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为前提,而国家补偿则以国家及其公务员行为是适法的、行为人并无主观过错为前提和发生原因。(2)时间要求不同。国家赔偿是在侵权行为已经造成了损害之后进行的,而国家补偿却既可以在侵害发生之前进行,也可以在侵害发生之后进行。(3)工作人员的责任不同。国家赔偿制度中有追偿制度,在国家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以后要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作出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追偿,但是国家补偿制度中没有追偿制度。
4、 论述国家赔偿的行为要件。(202-204页)
答:(一)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标准:(1)执行职务时间;(2)执行职务的地点;(3)实行行为时的名义;(4)与行使职先斩后奏内在联系。综上所述,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行使职权的行为,是否是职务行为,不仅应考虑行为的时间、空间以及行为人的名义,还应考虑侵权行为与职务之间的关系。只有将这些条件综合起来考虑,才能够有效地判断这一行为是否属于执行职务、行使职权的行为。(二)必须是行为违法。判断一个职务行为是否违法,在以下标准:(1)职权标准;(2)适用法律是否正确;(3)程序是否合法;(4)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5)是否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
5、 试述行政赔偿的范围。(206-209页)
答: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对哪些损害不予赔偿,即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领域。它包括:(一)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1)违法拘留;(2)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3)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式剥夺人马人身自由的行为。(4)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以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死亡。(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6)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二)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1)违法行为的处罚行为。(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3)违法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三)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6、 试述司法赔偿的范围。(214-216页)
答:司法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哪些司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对哪些司法行为造成的损害不予以赔偿。司法赔偿的范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刑事赔偿范围。具体包括(1)侵权人身权,包括错误拘留、错误逮捕、错误判决、刑讯逼供、殴打等行为的致害赔偿和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行为的致害赔偿五种情况。(2)侵犯财产权,包括违法采取财产强制措施的致害赔偿和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两种情况;二是非刑事司法行为赔偿范围。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行为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决以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国家应予赔偿;三是国家不予以赔偿的范围。(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假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2)有犯罪事实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3)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4)司法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7、 试述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209-211页)
答: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依法履行赔偿义务,接受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程序的行政机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2)共同赔偿义务机关;(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4)委托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5)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责任承担。(6)经营行政复议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8、 试述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217页)
答:(1)实施职务侵权行为的机关以及司法人员所在的司法机关;(2)作出错误拘留决定的机关;(3)作出错误逮捕决定的司法机关;(4)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5)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9、 试比较单独提起行赔偿与一并提起行政赔偿在程序上的区别。(211-212页)
答: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要履行先行程序:(1)违法确认程序。(2)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受害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前提条件是该行为已经被确认为违法,并且在此条件下,受害人首先应该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申请,只有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时,赔偿请求人才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是指将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与要求赔偿两项请求一并提出,并要求并案审理,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通常先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然后再决定是否赔偿。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确认或虽确认但拒绝或提出的赔偿数额受害人不满意,受害人吸能向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单独提起赔偿请求。
10、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209页)
答:(1)国家行为;(2)立法行为;(3)军事行为;(4)公有公共设施的致害。
11、 什么是行政追偿?(213-214页)
答:行政追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向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或履行赔偿义务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的制度。追偿制度一方面可以保障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避免因公务员资力薄弱难以向受害人支付足额的情形,另一方面又可以监督公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因而是一项重要的制度。
12、 有权提起行政赔偿的人有哪些?(209页)
答:有权提起行政赔偿的人即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而遭受损害,有权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人。(1)受到行政侵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受害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也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3)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第十讲 行政监察制度
1、 什么是行政监察?(224页)
答:行政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视、督察、纠举、试勉活动的总称。
2、 行政监察应遵循哪些原则?(224-226页)
行政监察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监察权相对独立原则;(二)实中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三)在适用法律和政纪上人人平等的原则。(四)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3、 我国的行政监察机关是如何设置的?(228-229页)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察厅(局);(3)自治州、设区的市的监察局。(4)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监察局。
4、 我国《行政监察法》对行政监察的管辖是如何规定的。(228页)
答:《行政监察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要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5、 监察机关之间的领导体制是怎样的?(230-231页)
答:监察机关的领导体制是指在监察机关行政系统内部以及监察机关系统的领导制度,其实质就是监察机关与人民政府的关系和上下级监察机关之间的关系。监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第一、作为国务院行使监察职能,主管全国行政监察工作的职能部门,对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监察机关作为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责的职能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二、县以上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对上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县以上地方各级监察机关的监察业务受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
6、 监察机关实施监督时所具有的权限有哪些?(232-236页)
答:(1)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的措施。即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行政纪律行为。(2)监察机关调查违纪行为时,可以根据情况和需要采取相关措施。即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不是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公务。(3)监察机关的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的违纪行为时具有的查询有关人员银行存款权,以及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权力。(4)监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违纪案件中,其所具有的提请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权。(5)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对有关情形提出监察建议权。(6)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可以对有关情形作出有关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7)监察机关对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有进行查询的权力。(8)列席会议权。(9)奖励权。
7、 如何理解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政府对监察工作领导的一致性?(225-230页)
答: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政府对监察工作的领导是一致的。一方面,监察机关必须在政府的领导上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另一方面,政府对监察工作的领导不能包办代替监察机关的具体业务工作,也不能非法妨碍、干扰、影响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8、 行政监察法规定的行政处分的形式有哪些?(234页)
答:行政监察法规定的行政处分的形式有(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一般意义上的行政处分还包括降职和留用察看两种形式。
9、 行政监察机关实施调查性行政监察应遵循哪些程序?(238-239页)
答:(1)初步审查与立案;(2)调查取证;(3)进行审理;(4)作出决定或者建议。
10、 行政监察机关在何种情况下需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237-240页)
答:(一)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1)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2)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撤销的;(3)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4)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纷的;(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6)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二)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1)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的;(2)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11、 行政申诉的条件是什么?(241-242页)
答: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提出行政申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行政申诉人必须是受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自己提出。(2)行政申诉人提出行政申诉必须要有明确的理由和请求。(3)申诉人提出的行政申诉必须是属于受理申诉的行政监察机关管辖范围之内。(4)申诉人必须是在一定期限内提出行政申诉。(5)申诉人提出行政申诉必须是以书面形式作出,即以申诉书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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