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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练习册》参考答案

试卷一

一、 1.C 2.C 3.B 4.D 5.D 6.B 7.C 8.B 9.C 10.C 11.C 12.D

二、 1.C.E 2.A.B.C.D 3.A.B.C.D 4.B.D 5.A.C 6.A.B.C.D 7.A.B.D.E 8.A.B

三、 1 .物质帮助权是公民因失去劳动能力或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保障、享受集体福利的权利。

2 .宪法修正案是宪法修改的一种方式,采用修正案的方式通常适用于对宪法的部分修改。这种方式的长处是既保持了宪法的稳定性,又能适时而灵活地对宪法作出修改和补充。我国宪法的修改就是采用修正案的方式。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由人民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选举人民代表组成的国家权力机关,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4 .君主立宪制指以英国为典型,君主作为国家元首,但其权力受到议会的限制,国家实行三权分立的宪政体制。

四、 1 .公民是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人。公民以自然人为基础。公民资格的取得是以有无国籍为依据。拥有公民资格是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前提条件。公民是个体,属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其法律上的身份昭示着拥有同样身份的人是平等的。

2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宣传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的自由。从广义上说,新闻、出版、著作等包括在言论自由的范围内,从狭义上来说,出版自由不包括在言论自由内。言论自由的合理界限是依据我国宪法第 51 条,即行使言论自由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

3 .不同点:宪法具有最高性,是母法,其他法律都可追溯到宪法上。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

五、 1 .宪法修改的内容参见 2004 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略)意义:使我国的宪法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提出了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等宪法保障;完善了我国宪法规范的内容。

2 .即人民民主专政。包括:国家政权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人民民主专政包括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试卷二

一、 1.C 2.C 3.B 4.B 5.C 6.B 7.B 8.C 9.D 10.B 11.A 12.D

二、 1.A.B.C 2.A.C.D 3.B.C.D 4.A.C.D.E 5.B.D 6.A.C 7.B.C.D.E 8.A.B

三、 1 .土地征用指国家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基于国家对土地之最高所有权,依法定程序,对集体所有土地,予以相当之补偿,以强制之手段,取得土地之所有权之行为。

2 .人身自由指公民的人身和行动有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3 .西方议会的构成形式,是历史的产物。一般认为互相之间可以进行牵制。

4 .指由法院或专门的机关对各类违反宪法的国家行为进行审查和判断。

四、 1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经济物质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上的保障。它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障权、物质帮助权。

2 .单一制只有一部宪法,联邦制有多部宪法;单一制中央和地方采用相同的政府体制,联邦制采用多套政府体制;单一制地方权力来自于中央的授予,联邦制联邦的权力来源于成员国或加盟国的让与。

3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五、 1 .历次修宪内容参考修正案。(略)第一次对 82 年宪法的修正是在 1988 年,我国开始改革一直以来的计划经济的体制,规定了私有经济的宪法地位以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第二次修宪是在 1993 年,体现国家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在修正案中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第三次修宪是在 1998 年,我国已经进行了相当程度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并在改革中遇到了体制上问题,因此宪法修正案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的规定,试图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打下法治的基础。而今年的修宪,在社会结构转型,社会阶层和利益多元的情况下,确立私有财产权的制度和社会保障的制度。

2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依据宪法制定的。根据宪法全国人大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行使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自行处理有关外交事务,等。基本法不是一部宪法典,但它是一部宪法性附属文件。

试卷三

一、 1.A 2.D 3.D 4.C 5.D 6.D 7.C 8.B 9.C 10.A 11.B 12.A

二、 1.A.C 2.A.B.C 3.C.D 4.B.C.E 5.A.B.C.D 6.B.C 7.A.B.D 8.A.B

三、 1 .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宪法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一般以自然村或行政村为范围,有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负责该区域内的公共管理。

2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3 .主要包括宪法典、宪法性附属文件、宪法判例等在内的宪法规则的表现形式。

4 .即议员或官吏的选举由选民直接选定的方式。

四、 1 .特别行政区作为国家的一个不可分割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作为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政治主体,享有高度的自治权;所实行的各种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专门制定的基本法律规定。

2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 18 周岁,非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

3 .有多部宪法;有多套政府体制;联邦权力来源于成员国或加盟国的让与;公民有双重国籍。

五、 1 .参照《立法法》第二章第一节。(略)

2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宣传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的自由。从广义上说,新闻、出版、著作等包括在言论自由的范围内,从狭义上来说,出版自由不包括在言论自由内。言论自由的合理界限是依据我国宪法第 51 条,即行使言论自由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言论自由的外在限制在于根据宪法规定的效力范围内的言论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而内在限制在于言论自由的行使程序由宪法的法律规定,在其规定的程序之内才是合理的。

试卷四

一、 1.C 2.B 3.D 4.B 5.C 6.D 7.D 8.D 9.A 10.C 11.C 12.D

二、 1.A.C.D 2.B.C 3.A.B 4.A.C.D.E 5.A.D.E 6.B.D 7.A.B.C.D 8.B.D

三、 1 .附带性审查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律和法律性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

2 .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税制,要求按照税种实现“三分”:即分权、分税、分管。所以,分税制实质上就是为了有效的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通过划分税权,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 ( 有时还有共享税 ) 两大税类进行管理而形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3 .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当人们对宪法的有关条文内容存在不同理解时,由有权解释机关阐明其含义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4 .立法法是指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我国的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所通过的法律,是一部宪法性文件。

四、 1 .宪法修改的内容参见 2004 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略)意义:使我国的宪法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提出了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等宪法保障;完善了我国宪法规范的内容。

2 .公民按照能力受教育的权利;享受教育机会的平等;受教育权通过不同阶段和形式得到实现。

3 .只有一部宪法;除有个别特别地方外,中央和地方均采用相同的政府体制;地方权力来源于中央的授予;在国际关系中,只有一个国际法主体;公民具有统一的国籍。

五、 1 .( 1 )“乞讨权”概念的当否:在国外,乞讨权概念不存在,但存在 a right to charity 的概念。我们就需讨论“乞讨权”在宪法上是否存在。我认为,在学理上,乞讨权不可能成为宪法上的一个权利,在宪法上只可能存在与乞讨行为有关的一些权利,如人身自由等,甚至涉及表达自由(如国外常见的卖艺行乞,目前我国也已出现,此场合即可能涉及表达自由)。因为,宪法权利的类型是定型化的,也是稳定的,不可能随意创设。即使在普通法国家,要在宪法上成立一个新的权利类别,也很困难。如在美国,同性恋自由的提起,就只能在第 14 条修正案中的“自由”概念内进行,而联邦最高法院在 1986 年著名的 Bowers v. Hardwick 一案中虽然承认了该权利是立足于传统的权利,但认为即使那样也难以认定为它是一种内在于有序的自由概念之中的权利,为此不包含在第 14 条修正案的“自由”之内。

( 2 )乞讨权难以成为宪法权利的另一个理由是,任何权利要作为宪法权利,必须是公民个人针对国家或公共权力而享有的权利,而乞讨权则不然。有人说乞讨权是属于生存权的范畴,但即使是生存权,它也是属于公民针对国家而享有的权利。

( 3 )而从法社会学的角度看,恐怕乞讨在我国传统,即使在目前,其目的也因人而异,有些人的目的还未必直接就是为了“维持最低的生活保障”,而是将它作为一种职业、或单纯的牟利行为等。

2 .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划分主要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体现在一中央与地方权力划分必须以中央的统一领导为前提,二中央授予地方一定的权力,以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为目的。我国的地方分权赋予不同种类的地方国家机关以不同的职权。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划分还意味着上下级地方国家机关在管理不同级别行政区域内地方国家事务和地方公共事业方面的层层分权。

试卷五

一、 1.D 2.D 3.C 4.C 5.D 6.C 7.D 8.D 9.B 10.A 11.C 12.A

二、 1.A.B.C.E 2.B.D 3.A.C 4.B.C.D.E 5.A.B 6.A.B.D 7.AC.D.E 8.B.C

三、 1 .宪法惯例指在国家的长期政治实践中形成,涉及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根本问题,且由公众普遍认可而具有一定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

2 .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指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尚未正式颁布实施之前,由有关机关对其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审查。

3 .选区是进行选举的基本单位,是以一定的人口数为基础划分的选举代表的区域。

4 .三权分立指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方面,分别由三种国家机关分别行使的宪法制度,美国是实行三权分立的典型国家。

四、 1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2 .最高性;稳定性;非制裁性。

3 .意义:使我国的宪法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提出了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等宪法保障;完善了我国宪法规范的内容。

五、 1 .在我国农村人大代表与城市人大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是不相同的,反映了城乡目前事实上存在的差别。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在我国现阶段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是并不能简单的认为,是通过这样形式上不平等来达到实质上的平等。应该承认这是一种选举权在城乡间的不平等的表现。我们已经做了不懈的努力,从原来的八比一、五比一到现在的四比一,还应该进一步发展。

2 .传统宪法学中所说的经济自由包括选择职业的自由、营业的自由、合同自由、居住和迁徙的自由以及财产权等有关经济活动的自由。特别要提到我国此次修宪对财产权的修改。

思考题

•  公布法律权;提名权和任免权;发布命令权;外交权;荣誉权。我国国家主席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虽然他的法律地位低于国家权力机关,而且他也不能领导国家行政机关,不承担行政责任,但他对外国是国家的最高代表,在形式上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

•  此次宪法修正案对财产权的条款进行了修改:第二十二条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规范上的特点体现为:蕴含了规范的三重结构,即不可侵犯条款、制约条款和征用补偿条款。

•  贯彻宪法和基本法的实施;对基本法的解释;维护特别行政区的领土完整,宣布战争状态或依法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等。

•  我国现行宪法对生存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 44 条和第 45 条,其中,第 44 条规定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第 45 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在国外的一些宪法中,生存权的规定一般多是一种“纲领性规定”,生存权的实现要依赖国家的财政状况,因此生存权一般是抽象的权利,而我国宪法上的上述规定比较具体,具有一定具体权利的法的性质。

•  我国人大有权解释宪法。因为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他权力机关都由它产生,全国人大常委会实质上是全国人大的工作机关,因为全国人大每年只有一次开会的机会,所以宪法第 67 条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解释宪法,这并不意味全国人大就没有解释宪法的权力了,而是说根据工作和时间的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在日常工作中解释宪法。

•  ( 1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着一个国家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一些根本、最重大的问题。( 2 )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 )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较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  近代宪法主要包括统治机构和权利法案这两个基本构成要素。权利的保障是近代立宪主义的一个本质的构成要素,而关于国家统治机构的规定本身,也是为了保障人的自由权利。因此宪法中的人权条款可视为是一种“实体性的人权规范”,而有关统治机构的条款,则相当于“实现人权目的的程序性规范”,因此对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确认和保障是立宪民主主义政治体系的本质核心。

•  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指在选举中,一切选民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其所投的选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一项关于选举权平等的选举原则。其要求:除法律规定当选人应具有的条件外,选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地拥有相同的投票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相同;一切代表在代表机关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对在选举中处于弱势地位的选民进行特殊的保护性规定。

•  立宪主义﹙ constitutionalism ﹚是一种关于人类社会应如何组织其国家及其政治生活的规范性思想,其精髓在于以宪法和法律来规范政府的产生、更替及其权力的行使,藉以防止人民的人权受到政权的侵害,并进而确保政权的行使能符合人民的利益。立宪主义既是一个价值目标,也是一种手段 - 就是实现自由主义理想的其中一种方法。英国、法国和原为英国殖民地的美国,便是近代立宪主义的摇篮。近代立宪主义可理解为对专制王权的专横的反动,如果没有近代专制国家的出现,可能就不会有近代立宪主义的理论和实践。但是,近代立宪主义之所以能得以成功建立,却是由于它所反对的专制王权有其中世纪封建主义的背景,而这种封建主义包涵了上述的有利于日后立宪主义的建立的因素。同时,正如马克思主义者所指出,立宪主义的建立是符合近现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的,他们把立宪主义对专制主义的革命称为「资产阶级革命」。

10 .宪法修正案 ( 草案 ) 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样修改,主要的考虑是:征收和征用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关于土地征用的规定,以及依据这一规定制定的土地管理法,没有区分上述两种不同情形,统称“征用”。从实际内容看,土地管理法既规定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收;又规定了临时用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用。为了理顺市场经济条件下因征收、征用而发生的不同的财产关系,区分征收和征用两种不同情形是必要的。

11 .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宪法对“戒严”作了规定,但没有规定“紧急状态”。戒严法根据宪法,规定戒严是“在发生严重危及国家的统一、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不采取非常措施不足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状态时”采取的一种非常措施。在紧急状态下采取的非常措施,通常要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同程度地加以限制。多数国家宪法中都有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因此,宪法修正案 ( 草案 ) 将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第二十项“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修改为“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并相应地将宪法第八十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戒严令”修改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将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职权第十六项“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这样修改,“紧急状态”包括“戒严”又不限于“戒严”,适用范围更宽,既便于应对各种紧急状态,也同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相一致。

12 .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应选的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一种选举办法。间接选举一般是指由选民选举产生的代表或机关在选举产生应选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一种选举方法。直接选举直接表达了选民的选举意向,较之间接选举更为民主,更有效率,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直接选举。

13 .( 1 )缩小农村每一代表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使我国的选举制度更加平等。( 2 )实行有较大竞争性的选举制度,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选举制度。( 3 )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使选举制度更加民主和合理。

14 .在法的性质和规范结构上看,劳动权是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获得劳动(劳动的机会和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权被认为既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又是公民的一项义务。一般的解释认为公民的劳动不单纯是为了谋生,从根本上说,是为了国家和集体利益,为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祖国而贡献力量。从这个角度出发,国家作为受益者自然要保障实际做出贡献的每一位劳动者的劳动的权利,而为了国家和集体利益,劳动又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家要保障劳动者的各项权益,是这一积极义务的承担者。

15 .( 1 )所有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2 )所有公民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3 )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所有公民的保护或者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 4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过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16 .宪法修改权( amending power )是修改宪法的一种力,是依制宪权而产生的权力形态,一般称之为“制度化的制宪权”。由制宪权中派生的修宪权低于制宪权而高于立法权。修宪权与立法权尽管都是依据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的行使,但修宪权对象作为国家根本制度的内容,不同于制定普通法律的立法权。因此,行使修宪权时应严格地受制宪权的约束,不得违背制宪权的基本精神与原则。制宪权与修宪权的界限是我们研究宪法运行机制的基本出发点。

17 .( 1 )宪法的废弃,往往通过实力革命取得。( 2 )宪法的排除,往往通过政变实现。( 3 )宪法的修改,依据宪法自身所规定的程序实现。( 4 )宪法的取消,在特定情况下,例如紧急状态下。( 5 )宪法的停止,也是在特殊情况下。

18 .违宪审查制度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审查和处理,它通过有违宪审查权的机构对立法和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对违宪行为予以纠正和制裁,以保证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的尊严。一般包括( 1 )由立法机关进行审查。( 2 )由司法机关进行审查。( 3 )由专门的机构进行审查,三种模式。

19 .在我国农村人大代表与城市人大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是不相同的,反映了城乡目前事实上存在的差别。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在我国现阶段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是并不能简单的认为,是通过这样形式上不平等来达到实质上的平等。应该承认这是一种选举权在城乡间的不平等的表现。我们已经做了不懈的努力,从原来的八比一、五比一到现在的四比一,还应该进一步发展。

20 .( 1 )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的义务。( 2 )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3 )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4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5 )依法纳税的义务。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1 )公民在享有权利和适用法律上等一律平等。( 2 )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确认的权利和自由,也平等地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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