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专家谈宪法

中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宪法修改方式。宪法作为中国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国家组织和活动的总章程,是国家法制的自身基础和核心,所以修改宪法方式的规定必须考虑宪法的稳定性。中国宪法的修改有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宪法部分条文进行修改,例如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对现行宪法部分条文的修改;还有重新改写形式,即将原来宪法重新改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都是将原来宪法重新改写一遍。

  ──宪法修改机关。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唯一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

  ──宪法修改程序。为保持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宪法的修改需要按照特别的程序来进行,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加严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既是中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纲领,又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共同纲领》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1949年9月29日颁布的。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以前,实际上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共同纲领》除序言外,共有7章60条。第1章总纲,规定国家的性质、任务和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2章政权机关,规定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选举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第3章军事制度,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军队,受中央人民政府革命军事委员会统率。第4章经济政策,规定国家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第5章文化教育政策,规定新民主主义文化教育的方针和任务。第6章民族政策,规定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第7章外交政策,规定外交政策的原则。《共同纲领》的全面贯彻实施,为中国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准备了条件。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年1月,毛泽东主持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


  第一部宪法: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对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宪法以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作为国家的总任务,并把党所创建的基本制度和党所制定的基本方针和重要政策予以宪法化、条文化,为我国后来的民主建设与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第一部宪法除序言外,包括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等4章106条。>>>

  第二部宪法: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部宪法。这部宪法诞生于“文化大革命”后期,是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形成的,以“四个存在”、“阶级斗争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的“基本路线”以及“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学说”为理论指导,是一部在特殊时期产生的宪法。如把“文革”产物“四大”写进宪法第十三条:“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第二部宪法共4章30条。>>>

  第三部宪法: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部宪法。这部宪法把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规定的全国人民在新时期的总任务“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在本世纪内把中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记载在序言中。这部宪法比1975年宪法有了重大变化,但仍然存在许多缺陷,它肯定了“文化大革命”的成果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第三部宪法共4章60条。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和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分别对这部宪法进行了修改。>>>

  第四部宪法:1980年下半年,在叶剑英委员长直接主持下,我国开始对宪法进行大规模、全局性的修订。经过两年多的讨论、修改,并经过全民讨论,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现行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第四部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并吸收了国际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法。它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等。其根本特点是,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它规定,全国各族人民和一切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部宪法分为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五个部分,共4章138条。

  第四部宪法的几次修改

  为了适应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全国人大分别于1988年4月、1993年3月、1999年3月、2004年3月对这部宪法逐步进行了修改、完善。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私营经济的地位、作用和国家对私营经济政策作了明确规定;对土地使用转让的问题作了补充规定。这是中国第一次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宪法。>>>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9处修改,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写入了宪法;将“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将“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修正案内容还涉及政协制度、县市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等。>>>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再次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6处修改,把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国家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等写进了宪法。>>>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修改。宪法修正案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完善土地征用制度,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作出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规定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职权,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增加对国歌的规定等。>>>

  历次宪法颁布及修改时间:

  1954年9月20日 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部宪法,共4章106条
1975年1月17日 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二部宪法,共30条

  1978年3月5日
  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三部宪法,共4章60条
  1979年7月1日 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
  1980年9月10日
  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决议
  1982年12月4日 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四部宪法,共4章138条
  1988年4月12日 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 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 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

  杨景宇:宪法的稳定和与时俱进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修改宪法部分内容即将进入法定程序。这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举世瞩目。妥善处理宪法的稳定和与时俱进的关系,是修改宪法部分内容必须准确把握的一个问题。

  (一)维护宪法的稳定,是由宪法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决定的。

  1954年6月14日毛泽东同志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中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这段话深入浅出地把宪法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讲得清清楚楚。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同一般法律相比,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从地位看,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统一到哪里?统一到宪法。就法律与社会实际的关系来说,社会实际是母亲,法律是子女。从法律体系内部来说,宪法是母亲,一般法律是子女,正如人们通常说的,宪法是“母法”,一般法律是“子法”,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二,从内容看,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宪法解决的是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带全局性、长期性、根本性的问题。一般法律只是解决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某一领域的问题。

  第三,从法律效力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里,“各政党”当然包括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宪法上述规定同《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是一致的。

  正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维护宪法的稳定,就是维护国家根本制度的稳定,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宪法的稳定是国家稳定的基础。因此,对宪法的修改也就需要格外严肃、慎重,按照不同于其他法律的特别程序来进行。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宪法的稳定,关键在于它的科学性、正确性,得到最广大人民的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五十四年来,除建国前夕全国政协一届一次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有人称为“约法”,实际上是临时性的宪法)外,先后有四部宪法,即一九五四年宪法、一九七五年宪法、一九七八年宪法、一九八二年宪法。

  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形式上看,这部宪法是对一九七八年宪法的修改;实际上则不然,它不是以一九七八年宪法为基础的,而是以一九五四年宪法为基础,在党中央的领导下,经过全民讨论,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见结合起来、统一起来,重新制定的新宪法,说它是对一九七八年宪法的全面修改也可以。这是因为,一九五四年宪法科学地总结了历史经验,特别是建国以后五年社会改革、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政府工作的经验,全面地、准确地体现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是一部好宪法;一九七五年宪法是在“文化大革命”中制定的,反映了那个阶段“左”的错误,存在着严重问题;一九七八年宪法是在我们党和国家还没有来得及对“文化大革命”的错误进行清理的历史条件下制定的,存在着严重缺陷。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领导全国人民全面清理“文化大革命”的错误,深入总结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恢复并根据新情况制定了一系列正确的方针政策,使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发生了巨大的、深刻的变化。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和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精神,得到全国人民的拥护,为全面修改一九七八年宪法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为了使新宪法真正能够成为新的历史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首要的问题是必须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邓小平同志从宪法修改工作一开始就明确提出,必须把四项基本原则写进宪法。主持宪法修改工作的彭真同志根据邓小平同志的指示精神,在1981年10月3日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会议上,专门就如何做好宪法修改工作讲了四条意见,可以说是指导原则:

  第一,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四项基本原则好像盖房子的四根柱子,没有柱子,房子就盖不起来。

  第二,一定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中国的实际是修改宪法的根据,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现实的实际,二是历史的实际。现实的实际是根本的,历史的实际主要是经验教训。研究、借鉴外国的经验,要“洋为中用”,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吸收符合我国实际情况、适合我国实际需要的有用、有益的东西。

  第三,只规定现在能够定下来的、最根本的、最需要的东西。要尽可能地把全国各方面的意见集中起来,使新宪法能够起到统一全国人民的思想、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证社会主义四化建设健康顺利进行的作用。

  第四,以一九五四年宪法为基础。长时期的实践证明,一九五四年宪法是一部很好的宪法。当然,一九五四年宪法颁布实施以来,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就要求我们在一九五四年宪法的基础上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丰富经验,继承和发展一九五四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既考虑当前的现实,又考虑发展的前景,以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这四条指导原则,可以说是全面修改一九七八年宪法的“纲”。牢牢把握住这个“纲”,正确处理修改宪法过程中涉及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错综复杂的关系,对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作出科学的、明确的规定,解决我们国家带全局性、长期性、根本性的问题,这样容易得到绝大多数人的同意,不致引起不必要的争论;也有利于保持宪法稳定,以后可以对宪法个别条款作修改,不再从头到尾重写、全改。当时,我们已经有共同纲领实施以来三十多年的实践经验,有一九五四年宪法实施以来二十多年的实践经验,有《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作为全党全国人民取得的共识,制定一部稳定的新宪法是完全可能的。

  现行宪法从启动到出台,历时两年三个月,在此期间宪法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全民讨论四个月,讨论规模之大、参加人数之多、范围之广、影响之大,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历史上是空前的;1982年12月4日,几经修改的宪法修改草案提请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全体会议采取无记名方式表决,参加投票的代表3040人,投票结果,赞成的3037票,弃权的3票,弃权票不到千分之一;在整个过程中,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先后专门讨论过八次,宪法修改草案每一稿都是经党中央原则同意的,每一稿又都经过充分发扬民主,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见结合起来,使宪法修改草案一稿比一稿更完善。由此可以看出新宪法的确是高度民主基础上高度集中的产物,又是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的体现。这样制定出来的新宪法,理所当然地受到了国内外的高度评价。全国人民普遍反映,它科学地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经验,反映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合乎国情,是一部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能够长期稳定的宪法。

  (三)宪法的稳定和与时俱进是在社会实践中统一起来的,在保持稳定中与时俱进,在与时俱进中保持稳定。

  毛泽东同志说过:两重性,任何事物都有,而且永远有,当然总是以不同的具体的形式表现出来,性质也各不相同。他还举例说,稳定和变革就是对立的统一,这也是两重性。稻种改良,新种比旧种好,这是进步,是变革。人生儿子,儿子比父母更聪明粗壮,这也是进步,是变革。但是,如果只有进步的一面,只有变革的一面,那就没有一定相对稳定形态的具体的动物和植物,下一代就和上一代完全不同,稻子就不成其为稻子,人就不成其为人了。

  宪法也是一样,具有稳定与变革的两重性,这种两重性是在社会实践中统一起来的。所谓稳定,就是宪法在我们国家举什么旗、走什么路这个根本问题上所确定的基本内容是不能改变的,比如:四项基本原则不能改变,国体、政体不能改变,基本经济制度不能改变,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不能改变,等等。如果改变这些东西,否定它,取消它,国家就要变质,人民就要遭殃。同时,实践没有止境,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发展,宪法也要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与时俱进。二十一年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先后三次对宪法部分内容作了修改。

  修改宪法,遵循什么原则,采取什么方式?1987年党的十三大以后,党中央领导同志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研究对现行宪法作第一次修改时,就确定了两条原则:一是,改革要遵守法律,法律要为改革服务;二是,修改宪法,只限于不修改就会妨碍改革的条款,可改可不改的不改,有些问题采取宪法解释的办法去解决。这样做,有利于宪法的稳定,有利于国家的稳定。至于修改宪法的方式,经过慎重研究,确定采取修正案的方式,这是借鉴美国修改宪法的方式(美国宪法制定于1787年,216年来宪法原文一直未动,采取修正案的方式修改18次,共27条),它比法国、苏联和我国过去采取的修改宪法办法(过一定时期,对宪法作全面修改,实际上是重新制定)要好。以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都是遵循了同样的原则,采用的都是修正案的方式。三个宪法修正案,共17条,其中15条集中在宪法序言和总纲,主要内容:一是确立了邓小平理论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二是明确了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三是肯定了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从而使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在宪法中的表述更加完整;四是完善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分配制度(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五是确定了农村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六是确定了非公有制经济法律地位;七是确定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八是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九是确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对宪法所作的这些重要修改,都是关系国家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既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又反映了全党全国人民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认识的深化,从而使宪法更加完善,更加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成为体现时代特征、符合国情、与时俱进的宪法,并没有因此而影响宪法的稳定,也没有因此而损害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党的十五大以来,经过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历史性进展,积累了十分宝贵的经验。从本世纪开始,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去年召开的党的十六大,全面分析了新世纪新阶段我们党和国家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科学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党带领全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验,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确立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明确提出了本世纪头二十年的奋斗目标和重大方针政策。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体现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基本经验,再次提出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是非常及时、十分必要的,反映了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意愿,具有重大的、深远的意义。

  (作者杨景宇: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新视角反映中国社会转型与发展

   杜承铭   
     
  3月14日由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回应了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人民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呼声与诉求,反映了近年来法学界尤其是宪法学界的最新研究成果,从新的角度反映了中国社会的转型与发展,充分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此次修改宪法具有以下明显的特征:


  反映了党的理论创新和人民的呼声与诉求


  宪法修正案中的“三个代表”与“三个文明”入宪,既是我党在新时期的重大理论创新,更是中国人民在新时期对文明社会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合法私有财产的保障和人权保障入宪,非公有经济宪法地位的进一步提升,人民民主专政内涵的进一步扩展,以及社会保障制度国家目标入宪等,都是新时期我国人民的最大愿望与诉求在宪法上的回应。


  体现了宪法的稳定性与社会适应性的统一


  宪法修正案在未改变现行宪法基本结构与内容的前提下,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使宪法的稳定性和社会适应性达到了最大限度的统一,无论是从所修改条文的数量还是从所修改条文的内容来说,均可谓现行宪法四次修改中幅度最大的一次。1988年、1993年和1999年三次修宪,分别修改了2条、9条和6条。而此次修正案达14条之多(即修正案的第18条至31条)。从修正案的内容来说,1988年主要把“私营经济”写入宪法,1993年主要是确定“市场经济体制”,这两次都只涉及国家经济制度的调整。1999年进一步涉及私营经济等经济制度的调整,同时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开始突破了经济制度修宪的范围。而此次的修正案更首次涉及国家制度中的国家性质的调整(修正案第19条)、公民基本权利宪法规范的修改与完善(修正案第22、24条)以及较大幅度涉及国家权力的宪法规范的修改(修正案第25至31条)。可见此次修正案所涉及的内容是以往修正案所无法比拟的。


  进一步凸显和张扬现代宪政精神


  宪政是宪法的灵魂与精髓。宪政精神表现为宪法体现人民主权原则、法治原则、人权保障原则等。我国现行宪法一开始就确认人民主权原则,即宪法的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使宪法的法治原则在现行宪法中得以明示性的确认,是我国宪法发展史上的一次巨大进步。而此次修宪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使宪法的人权保障原则在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得以明示性、概括性地确认。不仅如此,此次修正案中关于私有财产权的保障、社会保障制度的规范等,均把公民权利保障提升到新的高度。宪法是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法。此次修正案对国家权力的规范也有所涉及,特别是对国家制度、政治文明(修正案第18条)的规定,反映了我国社会政治关系正在发生的变化,为我国未来以政治体制改革为内容的国家权力的规定调整奠定了宪法基础。此外,对国家元首职权、紧急状态、地方人大任期调整等均属国家权力规范调整范畴,这些调整也体现了法治与宪政的精神。


  体现了宪法本土化与国际化结合的趋势


  宪法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紧密结合是21世纪宪政发展的客观要求,这对于以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步入国际社会的中国来说也是无法回避的现实。此次修正案中人权保障条款入宪,正是这种要求与现实的反映,也是我国加入两个人权国际公约后的必然要求。对紧急状态、国家元首职权的调整等等,都体现了宪法本土化与国际化结合的趋势,同国际通行的做法相一致。


  
人权宪法保障更趋完善

   邓世豹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首次在宪法中明确涉及人权保障的内容,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我国人权宪法保障的进一步完善。


  确认人权保障的宪法基本原则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政国家的基本规律,是宪法的基本内容和功能。宪法的核心是保障人权,人权保障构成制宪的基础。

  1991年国务院发表的《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肯定社会主义国家最讲人权,为全面实现人权打下坚实基础,人权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推动力。这次的宪法修正案明确“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宣示了人权保障的宪法基本原则。这不仅是新中国制宪史上首次将人权写入宪法,而且在宪法上明确区分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概念的差异,区分人权与公民权利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仅仅是对部分人权的确认和保障,而不是对人民的授权,并不是宪法创造了这些人权,而是人权、人权保障推动宪法的发展。宪法对人权保障原则的确认进一步明确国家机构在宪法中的地位,明确国家机关负有人权保障之责任,矫正宪法秩序的偏差。


  拓宽了公民基本权利内容

  这次宪法修正案明确“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进一步完善了公民私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宪法修正案放弃以往通过列举公民财产的形式规定私人财产权,而是采用概括式规定,更好地反映了我国当前公民财产权的形式和形态。宪法修正案还正面确认国家可以对私人财产权征收、征用,同时明确国家对私人财产征收和征用必须依法进行,并给予补偿。从来没有哪个制度否认过政府的征用权,重要的是征用的法律限制。法律对政府征收、征用权的制约就是对私人财产权的保障。 

  完善私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是进一步尊重人权的要求。财产权受到蔑视总是与人权受到排斥密切相关,因为在财产权没有受到尊重的社会里,个人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将不受理性对成本收益核算的约束,必然流于任性。所以由国家限制人的自由就十分必要了,人权自然就不容易得到尊重。私人财产权又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和自由的物质基础。同时,完善私人财产权宪法保障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私人财产权是市场经济的逻辑起点,与契约自由一起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两大支柱。没有产权,经济人就无法参与交易;没有完备的财产权保障制度,就没有成熟的市场经济。此外,宪法修正案还对土地征收、征用以及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社会保障制度作出明确规定,都进一步丰富人了权保障的内容。


  拓展人权救济形式

  宪法修正案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对私人财产和土地进行征收或者征用,国家给予补偿。首次规定对造成基本权利损失进行补偿这种救济方式。宪法以往仅仅规定赔偿一种救济方式。补偿和赔偿具有不同的内涵。赔偿是指国家机关违法行为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补偿是指国家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造成特别损失,由国家予以补偿的制度。赔偿是以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为前提,而补偿则是由国家机关合法行为造成的。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是对公民损失给予的两种不同的救济方式。从财产权的防卫权性质来看,补偿制度比赔偿制度具有更深刻的宪政意义。国家补偿制度能够更好协调个人利益、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体现社会公平、公正精神。这次修宪关于国家补偿制度的规定,使得基本权利保障更加全面。

私产入宪亦是困难群众的福音

  王庆宏 王 冬  
    
  将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写入宪法,不但对提高经济效率有益,而且从社会公正角度看,也是迫切需要的。不但从鼓励私营经济发展、从富人的角度看是必要的,而且从困难群众方面看也是必要的。私有财产的保护不但是富人的定心丸,也是困难群众的福音书。


  更有利于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保持社会稳定


  我们一直强调社会的发展需要稳定,那么,稳定从何而来?关于什么样的社会最稳定,现在已经基本上达成共识,那就是要不断增加中等收入者的比重。一个社会只有有产者多了,他们能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这样的社会基础才能稳固。这样的社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所谓“纺锤形结构”的社会。要做到这一点,就要保护所有人的财产,特别要保护困难群众的财产,因为他们是社会中最容易受到侵犯的人群,而且也只有这样,困难群众才有可能慢慢地变成中等收入者。目前,我国中等收入者仅占人口比重的16%,离30%的目标还有很长的路。在这样一个培育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财产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从边际效用角度看,保护私产对困难群众意义更大

  财产有保障对穷人和富人都是有益的,从边际效用角度看,可能对穷人的意义更大。因为社会底层民众的财产的边际效用是非常高的,正如乞丐的馒头丢失了意味着他及他的家人将挨饿一夜,而贵妇人的钻石项链丢失了可能仅意味着她有理由明天换条更好的。在私有财产权得不到充分、公正保护的时候,受损害最大的往往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困难群众。他们惟有靠政府的公平、法律的公正、税制的合理来保护自己仅有的财产,维护他们最起码的尊严和独立。英美的法谚中对私有财产的尊重被形象地概括为“困难群众的寒舍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它所强调的就是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

  社会不公的根源,不是太强调私产而是对私产保护不够

  从社会公正的角度看,社会不公的根源,不是太强调私产,而是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不够。在我国经济大发展,各地大搞开发区的环境下,“征地拆迁”过程中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问题日益突出,而它所牵涉到的往往是农民和低收入的城市居民。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对私人财产权保护不力的现象,如在农村存在着大量以开发为名圈地的事实,不管农民的意愿而廉价占用其土地,所给的补偿费不仅低甚至被克扣;城市中以旧城改造等名义征地拆迁,一些地方政府按地方行政法令低价收购土地后高价转手给开发商,而真正落实到拆迁户手中的仅是那么一点补偿。因此导致群众与政府间的矛盾,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由此看来,私产入宪,强化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不光是富人们的事,对困难群众尤为迫切,不但是富人的定心丸,也是困难群众的福音书。我们要营造一种尊重私有财产的氛围。


  推动政治文明发展的强大动力
  王金红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增加了政治文明的内容,把“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根本任务,突出了政治文明建设的宪法地位,这是我国宪法的又一个新亮点。将政治文明写入宪法,不仅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而且对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共产党政治上更加成熟的重要标志


  党的十六大第一次提出了政治文明的概念,并且把它同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道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任务。注重“三个文明”协调发展,是共产党深刻总结社会主义建设历史经验、全面理解社会主义建设基本规律的思想成果。同时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阶段,按照新文明观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提出的社会主义建设新主张。然而,中国共产党的这一主张要转化为指导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法理原则,还必须通过法定程序使之变成国家意志。也就是说,政治文明只有作为一条重要的宪法原则和宪法目标,才能够获得指导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法律地位,才能够具有规范国家政治生活的法律效力。将政治文明庄严地写进宪法,实现了党的主张与国家意志的有机统一,使政治文明获得了神圣的宪法地位,这本身就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现代政治文明理念的充分体现,符合宪政民主的基本要求。同时,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反映了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带头尊重宪法权威、带头遵守和服从国家意志的决心与诚意,是中国共产党在政治上更加成熟的又一重要标志。

  为我国社会主义宪法注入新理念

  社会主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各项事业建设发展的根本依据。宪法理念对国家政治生活具有深刻的内在影响。没有先进的宪法理念,便没有先进的社会主义宪法。先进的宪法理念从何而来?最根本的途径就是要根据时代发展和国家政治生活的实际,不断充实和完善政治原则、政治精神,并将这些政治原则和政治精神凝聚成为宪法理念。从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来看,我国现行宪法在《总纲》中确立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原则、法治原则、尊重人权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这一系列原则,充分体现了现代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从宪法学理论的角度来看,一个国家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是宪法理念的具体体现,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政治精神。在新修订的宪法序言中,加入政治文明的内容,则是对上述政治原则的提炼和升华,是带有宪法精神属性的更高层次的宪法内容。将政治文明写入宪法,为我国社会主义宪法注入了新的理念,反映了社会主义宪法与时俱进的政治品格。从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经验来看,宪法理念的更新是推动政治文明建设向前发展的精神动力。政治文明作为社会主义宪法理念的确立,必将成为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向前发展的强大精神动力。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保障

  党的十六大提出政治文明的概念和“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的观点以后,已经勾勒出了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蓝图。政治文明入宪则进一步表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已经成为我国宪法确定的一条基本原则,对国家政治生活具有至高无上的指导作用和保障功能。民主政治建设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是政治文明的具体体现。将政治文明写入宪法序言,同宪法总纲中确立的以人民民主专政作为国体和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政体、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具有很强的呼应性,是宪法对国家政治生活进行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设计的总根据。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需要实行政治体制改革,政治文明入宪意味着政治体制改革获得了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依法有序进行的根本保障和改革方向,这对于今后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具有切实的指导意义。国家政治生活的法制化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又一个重要特征,政治文明入宪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实行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最根本的法律依据,从而使我们的治国方略更具合法性和权威性。

  政治文明入宪不仅从宏观上对于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保障作用,而且对于宪法修改和宪法完善本身也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我们注意到,在这次的宪法修正案中,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将爱国统一战线的范围进行调整,将“戒严”改为“紧急状态”,将乡镇基层政权组织的任期由三年扩大为五年,等等,都是政治文明理念更新进步的必然结果,是彰显我国政治文明发展的生动例证。

   “三个代表”进入法治实践
   李三虎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中国共产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和力量之源已深入人心。与此同时,依法治国也成为我国政治生活中不可逆转的制度朝向。于是,人们便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需要解答的问题,即应当怎样使“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通过制度形式化为中国奔向政治清明、经济持续发展和文化繁荣兴旺的伟大实践。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进宪法,恰恰反映了这一政治诉求。如果说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进党章充分表明其对全党工作的指导意义的话,那么,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进宪法则确立了其在中国人民政治经济生活中的指导地位,为今后贯彻这一重要思想提供了宪政依据。

  “三个代表”入宪是与时俱进的时代产物


  毫无疑问,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进宪法,是马克思主义以及我国宪法与时俱进的时代产物。我国在立宪初期,就把马克思主义确立为宪法的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是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实践与时俱进的,我国先后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写入宪法,确立其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这次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一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最新成果写进宪法,则意味着在国家根本法的高度上为确保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凝聚党心民心、开创新时期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提供了保障。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根本价值追求,它作为评判党的一切工作成败得失的价值标准,对建构、维系社会政治秩序乃至法律制度的意义在于:始终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的根本要求意味着应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为人民忠诚于社会主义政治体系奠定良好的物质基础,始终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表明应在尊重社会自发文化秩序基础上建构现代法制文明,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则表明在法律制度中体现人民的政治合法性决定因素。在这种意义上讲,只有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基础,才能广采世界先进的思想和法律观念以完成宪法观念的转变。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指向,宪法就应当反映全民理性意志,并在实施过程中得以维持、修正和可操作。这次宪法修正恰恰明显地表现了这一点,其中增加的诸如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统一战线对象包含多种新的社会阶层、征地补偿、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利益、公民合法私产不受侵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内容,无不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直接相关。


  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体现在政府依法行政过程

  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进宪法必然意味着,把坚持、维护、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宪政基础,其直接的实践意义在于可以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体现在政府依法行政过程。也就是说,加强我国的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必须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参与、维护人民权利、接受人民监督,并以此为标准来建立、完善和检验依法行政的一切理念、原则和制度。这不仅有利于建立起体现人民群众主人翁地位、维护人民群众尊严与自由、尊重人民历史主体地位的依法行政的体制和机制,从而在依法行政实践中进一步明确行政管理的目的、调整行政管理的价值取向,从根本上改革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的公平和效率,而且必将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真正实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精神和原则。在这种意义上讲,推进依法行政就是要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贯穿于政府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包括政府立法、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等。因此,“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除了其本身的意识形态意义之外,它还可以通过以宪政为基础的依法行政转变为强大的法治实践力量。可以说,“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旦转化为这种法治实践力量,中国人就可以真正按照科学的发展观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从而最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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