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权威人士答行政许可法八问
刚刚结束的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行政许可法,这部法律受到国内外的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日下午3时在人民大会堂河北厅举行记者招待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和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汪永清就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问题回答记者的提问。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局长郭瑞主持。
为什么要制定行政许可法?
李飞首先介绍了行政许可法的主要规定。李飞说,行政许可法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行政审批,既涉及到行政机关对社会与经济事务的事先的行政管理,也涉及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所以制定行政许可法对规范行政许可活动是十分必要的。刚刚结束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这部法律是我们国家的第一部行政许可法,同时据我们了解,它也是世界上以单行法形式颁布的第一部行政许可法。因为在起草这部法律的过程中国务院法制办和我们做过考察,从国内外的专家学者那里进行了广泛的了解,目前国际上还没有一个国家把行政许可的程序集中地写在一部法律中,但是不是说他们不重视,只是他们把相关规范分散地写在各个法律中。我们国家的行政许可的制度和工作,问题比较突出,所以我们有必要专门制定一部法律,统一地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做出严格的规范。所以从这个角度说,我们国家的这项立法是具有开创性的立法,这是行政许可法的一个比较大的显著的特点。
至于为什么要制定这部行政许可法。李飞说,正像吴邦国委员长在刚刚闭会的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的,行政许可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通过制定这部行政许可法,我想将对我们国家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产生非常广泛和深刻的影响,将发挥积极的重要的作用,颁布这部法律的重要意义有以下几条:
一,行政许可法总结和肯定了几年来行政审批制度的经验和成果,按照合法与合理,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和行政许可的实施都做出了全方位的规范。这将有利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使政府的行政审批和行政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也将有力地推进和保证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
二,行政许可法的制定,将有力地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因为这部法律严格地控制行政许可设定权,而且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这样就可以减少和限制不必要的行政审批和依法无据的事项,使行政机关抛弃传统的管理模式,由过多地直接干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转向宏观调控和社会服务方向,同时这个转变也有利于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并引起行业组织的重视,更好地发挥市场调节机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
三,制定行政许可法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与国外规则接轨,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我国的行政审批必须要公开透明、要规范。通过制定行政许可法我们将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有利于将我们国家参加的缔结的国际条约和协定,要求实施的或者可以实施的许可事项转化为国内法加以落实,这样既可以与国际协调,也可以更好地维护我们国家的经济利益和安全。
四,方便当事人,方便群众,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是制定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在这部法律里,对简化行政审批的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提供优质服务作为非常重要的内容来加以规定,这样就可以更好地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体现了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重视,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今后依照这部法律,在各个环节中将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权益得到保证。
五,有利于从根源上和制度上杜绝暗箱操作和钱权交易,清除在审批中存在的腐败现象。建立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强化行政机关的责任,对改变政府的形象、提供优质的服务是非常有利的。
行政许可法对推进行政管理职能的转变具有什幺作用?
汪永清在回答这个问题时说,长期以来,我国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政府管得太多,同时该政府履行的职责又没有履行好,就是我们通常讲的政府越位、缺位、错位,政企不分。二是管理方式落后,注重单方面的管理,重管理轻服务,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三是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四是权力责任脱钩,有权无责的现象比较严重。五是权利与利益挂钩,以权谋利的现象比较突出,我们也把这种体制称之为趋利的形势。
汪永清谈到,行政许可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行政权力,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管理方式,小的弊端源于行政管理体制的弊端,同时也是现行管理体制弊端的集中的反映。因此把握住了行政审批制度、行政许可制度,就抓住了我们国家行政管理体制的根本。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他认为这个法对于改革行政许可制度可能是一个突破口。
汪永清从七个方面具体阐述了行政许可法对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影响和意义:
一,行政许可法通过建立规范的行政许可制度,妥善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公权力与私权力的关系。明确规定了什么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什么事项不需要设定行政许可,这是这部法律当中一个非常有意义的规定,我们查到国外的立法对这样一些事项作出规定是没有的,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自主解决的问题就不要通过行政许可来解决。我举一个例子,现在当保姆也要审批。我们就要思考一下,当律师要审批,当保姆要不要审批,如果不要批的理由何在?我们认为,当保姆不需要审批,因为公民法人,也就是老百姓自己可以解决自己的问题。再比如,这部法明确规定,凡是通过市场竞争能够有效解决的问题也不需要设定行政审批,这也就涉及到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从党和国家的政策上来说,反复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当中起基础性的作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市场解决许多问题的作用被行政管理的作用大大挤压了,因此要尽量发挥市场竞争的作用。再比如,能够通过一些行政组织和中介机构解决的问题也不需要政府去过多地干预,更不需要设定新的审批。另外,从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行政审批当中的近四分之一都可以考虑通过中介组织来解决。当然也有一个问题,目前我们国家的中介组织也待规范。通过这样一些规定,就从制度上防止了公权力对公民和组织个人生活的干预,防止了公权力对私权利的解决,这样也减少了行政许可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分量。
二,行政许可法通过对行政许可权的明确规定,相对集中了行政许可的设定权,这是这部法律的一个重大改革。根据这部法律的规定,除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其常委会以及省一级人民政府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外,其他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各个部门一律不能设定行政许可,这一条对我们国家整个经济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我这里可以说一个数字,按照这一条规定我们现行的行政审批当中近50%都是要想办法改的,所以这个量相当大,当然50%中也有合理的,但需要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来加以确立。
三、通过规定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行政许可的实施权,规定了实施行政许可要一个窗口对外,一件事依法涉及到几个部门,如环保的问题涉及环保、卫生、建设、规划等多个部门,需要统一办理,这叫做一站式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实际上叫政府审批超市。省级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一个机关行使其他机关的行政许可权,把权力相对集中,为下一步的行政机构改革奠定了基础。这一条的规定在实践当中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主要方面就是对推进行政机构改革,减少行政机构的设置,合理配置行政权利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
四、通过把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作为行政许可权的自然延伸,专门规定了需要通过行政的活动进行检查,从而把事前审批与事后监督统一起来。行政审批是一种事前的监督方式,行政许可法通过设专章把有关行政许可的事前和事后两者监督方式合并起来,有利于改进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的方式。
五、通过规定的一系列便民措施,如一个窗口对外,可以通过信函、电传等间接的方式通过申请,不要求老百姓都要到行政机关的办公场所进行登记行政许可,这样有利于行政人员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改进工作效率,这一条也是行政许可法确定的重要原则,即效能原则。
六、通过规定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行政许可原则上不收费这样一些规定,确保了行政权利与责任的挂钩,也就是行政权利与责任的统一,确保了行政权利与利益的脱钩。
七、行政法是规范政府的,绝大多数条款都是规范政府的行为,而且规范非常原则非常具体。
总之,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将是我们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契机,抓住了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抓住了行政审批制度的不断推进,我们国家的行政管理体制将会走上一个更加合理更加科学,更能有效发挥作用的局面。
行政许可法对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有什么影响?
李飞说,关于行政法制问题,从8届全国人大开始就把它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立法任务,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这是我们国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要措施之一。行政程序法包含的内容有两部分,一部分是要保证行政机关实施有效的行政权利,这是国家维护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的客观需要,任何国家的政府都有做好行政管理的职责。另一部分是要保证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证行政行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所以,对全国人大立法机关来说,尽快地完善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律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要保证。在这方面,1989年首先出台了跨时代的行政诉讼法。其后,在九届人大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这同样是行政程序的一个重要法律。它对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权与程序都做了严格的规定,所以这些年在行政处罚方面,我们行政机关已经逐步走上了一个规范化的轨道。再有,1999年制定了行政复议法,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决定,包括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对行政的相对人带来不利或其他损害都可以向同级或上级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当事人还不服的话,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行政许可法,其重要意义和作用也都谈到了。
李飞表示,今后,按照立法的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制定行政强制法,法工委在几年前开始起草了。它主要规范行政强制措施和行强制执行的程序,有紧急的特殊的一些人需要行政机关来直接行使强制的权力,这个权力,更需要法制化和规范化。再有经常提到的行政行为的不规范,存在许多滥收费的现象。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费用做了规定,但是行政的收费不限于在许可的范围内,还要考虑制定一部行政收费法,来具体规范行政机关的收费问题。同时,根据一些专家的建议,希望再制定一部行政程序法,在这部法律里,要制定各种行政行为的通行的程序规则,要体现行政法理论上通常所说的重要原则。通过努力,在原来已经制定的行政法的基础上,后几部法律要尽快地制定出来,为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做出巨大的贡献。
行政许可法将如何防止和治理腐败问题?
汪永清回答说,如何防止和治理行政许可过程当中的腐败问题,是我们这次制定行政许可法的一个最基本的出发点。从这部法律的总则到分则的每一章绝大多数条款,都是要始终防止行政机关在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当中的腐败问题。目前来看,行政许可防治腐败的主要原因是在于实施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具体,不明确,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标准缺乏,行政缺乏明确可操作的期限。通常讲,权力没有条件的限制和权力的运作不透明,往往是产生腐败的两大原因。
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过程当中,我们也深深地体会到,在我们多得不得了的行政审批当中,缺乏对这些行政审批规范的制约的标准和条件,这样就容易产生很多问题。因此,这部法律把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作为这部法律的出发点,从而达到从根本上、制度上来防止和治理腐败。
比如说,我们现在一件事要跑好几个部门,而法律中规定能一个部门办理的就不要跑好几个部门,这样起码可以降低老百姓的成本,降低行政机关滥用权力通过行政审批寻租的可能。再比如,这部法律不允许地方政府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审批,这就从源头上防止了行政机关自设权力,从而达到为谋取小团体或者个人的利益的事情发生。所以说设定权的影响是相当大的。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行政审批都是自己给自己定的,自己规定要收多少钱。所以说自设权力没有不腐败的。
再比如,法律对那些需要若干个部门办理的行政许可,规定一定要统一办理。当然这部法上写的有的是倡导性的,但是我们要努力做到。老百姓办理比较多的事情都可以到行政大厅里去办理,宁可自己麻烦也不要老百姓麻烦,防止通过烦琐的手续捞取好处。
再比如,无论是地方法规也好,行政法规也好,在设定行政许可的时候都必须要明确设定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和对社会的影响,同时也要求必须明确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条件、程序。这条规定的重要性是很强的,什么样的审批,对审批机关有什么样的约束,基本上是没有的,这个法对这方面也做了明确的规定。还规定允许申请人,也就是老百姓不到现场去提交申请书,可以通过信函等其他间接的方式,这句话虽然很普通,但是影响很大,减少了见面的机会就减少了权钱交易,减少了以权谋私的可能。这项制度是反复论证后,觉得应该在这个制度中增加规定,而且也制定了相配套的制度。
行政许可原则上在20天内就要做出规定。拖延期限也是一个很容易捞好处的方式,单这个过程就可以给办理人带来很多的利益。再比如,现在的行政许可法规定,所有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不得向被许可人也就是申请人提出任何意义上的要求,我们叫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也不可以谋取其他的利益,利益的范围比较广,都包括在内。
另外,今后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明确了收费的才能收费,其他的都不可以规定收费。我们明确规定需要收费的寥寥无几,没有几个。如提供一个表格规定不收费,有的人对这句话有异议,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文本的可以提供,但是不可以收费,就好象到银行存款,去邮局邮寄东西一样,汇款单不收费。
最后还有一个规定,也是这部法律的特色,就是实施行政许可的所有行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不按照法律规定实施,最后出了事要进行处理。行政许可法规定了非常严格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共十条,其中有六条是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规定。
总之,从制度上讲,这部分法律能想到的都想到了,关键的是下一步的实施,如果都能按照这部法律的规定来实施,那么在行政许可环节的腐败将会大大减少。还有一个规定要提一下,就是规定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尤其是资源开发的许可,原则上要进行公开拍卖的竞争方式,绝对不允许搞暗箱操作。而且还规定,应该公开拍卖的不公开拍卖,那么允许提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行政许可法怎样使监督环节更加有效地执行?
汪永清说,这个问题总的来讲是这样的,本来行政许可的一个主要功能就是控制风险,或者说是防止危险,绝大多数行政许可的作用就是要减少风险,控制危险。比如说我们开煤矿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的主要作用就是要保障矿山的安全。再比如我们规定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在运输之前要申请取得运输许可证,本来这个证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和控制风险的发生,这也可以回答为什么我们有些事项需要设定行政许可。
现在的问题是,该设的行政许可设了,该发的证发了,为什么有证还会发生问题?从制度上来讲,凡是控制风险的行政许可,大部分都是有条件的。比如说,我要开一个餐馆,要有卫生许可证,就是要承诺食品安全,这是一个法律的义务,现在是履行义务不到位问题。对被许可人来讲,作为一个公民、一个组织,要自觉的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事故的发生,这样对自己也是好的。同时更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加强对被许可人是不是按照行政许可颁发时候的条件开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这种监督检查就是要确保行政许可合法发挥功能的一个重要环节。
如果是有了许可再发生事故,不外乎有两个方面,一是监督制度不健全,发证机关对事故的监督不到位;二是有一些发证机关发了审批不去监督。有一些去监督了,但是监管不力,问题还是发生了。
从制度上来讲,有监督方式的问题,监督机制不合理,还有可能是被许可的活动与监督者之间有利害关系。针对这样一些问题,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把行政许可的实施权,延伸到对被许可人活动的监督环节。所以我们在有的时候用一句话:谁审批谁监督。同时,对监督行为本身也做了非常明确的规范。
第一,根据许可法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权的机关对被许可人必须进行监督。这种监督原则上以书面监督为主,即我们的监督检查一方面要督促它,另一方面又不能扰民。
第二,对一些需要实地检查的,行政机关在行使权的过程中要尽量减少与老百姓发生冲突。
第三,允许老百姓举报。被许可人举报,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允许公民法人组织和个人对被许可人的活动投诉举报,这是充分利用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来强化行政许可监督的重要方式。无论是那种方式,行政机关都不允许干扰影响被许可人,都不允许去吃拿卡要。
我们原来的监督检查就是年检,一年检一次,就是把你的东西送来,实际上想拿什么就拿什么,收了钱不合格也合格了。行政许可法没有明确规定不让年检,我们的建议是该检查的内容不仅要年检,还要月月检,天天检。但是有些不需要年检的,如驾驶证就没有必要年检。类似这样的情况行政许可法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总之,这部法律要通过强化行政许可的监督,以及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来达到改变目前重审批轻监督的现状。另外,法律责任中明确规定,该监督的不监督,要追究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法施行之前要做哪些工作?
汪永清说,目前我们要取消两批审批项目,第三批正在抓紧审核当中。我们国家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两个特点:一、自下而上。先是从地方开始再到中央。自下而上也不一样,是先从经济发达的地方开始然后再不断地推向全国,最后到国务院。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大背景是,几年前我们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不断加快,具体来讲就是我们加入WTO的过程。所以说,行政审批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改革不断深化的一个产物。行政许可法又是行政审批改革的产物,这句话有点武断,因为行政许可法在真正改革前就已经开始搞了。但是我觉得,行政许可法走到今天,上上下下这么关注,而且不同的方面都能对这部法的意义给予高度的重视,我个人认为这得益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汪永清表示,要采取一定的措施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我们要巩固成果,防止反弹,这也是这几年行政许可法加快立法步伐的一个重要方面。现在国务院还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但是我的意见是下一步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该与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紧密地结合起来,而且把这部法律实施好了那么改革的目标就达到了,而且改革过程中很多矛盾和问题也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我举一个例子,目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当中取消两批相当多的被取消的项目就是国务院部门设定的,但是现在剩下来相当一部分也还是可以用的。目前国务院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当中可以说相当一部分还都是合理的,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很多方面都需要有审批,因此有些审批是合理的,但是有很多是不合理的。不合理的来回砍也砍不下去。这次实施这部法,砍不下去的也就不要了。无论是贯彻实施许可法还是审批改革,难度都相当大,但是法律定下来了,有多大的困难都要解决。
目前我们准备把实施这部法律作为深化行政许可管理体制改革和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契机。实施好这部法律现在需要做这么几项工作:一,要认真理解好这部法律。二,我们觉得这部法律面很广,专业性很强,学好它不容易,我们要宣传好学习好这部法律。三,加强对我们干部的培训,要清理法规和文件。这部法律很好为什么要拖这么长时间才实施?就是要清理法律,这是一个改革的过程。再接下来就是要完善有关法律的制度。行政审批有很多坏处,实施过程中名声也不好,但是如果我们的社会没有行政审批,那么日子也不好过,什么人都可以随便开汽车,那么我们就不能上街了。所以该立的法我们要抓紧立,工作量很大,但是在这里我作为行政机关一方面的代表,我们也有一种信心把这件事情做好,因为现在从地方到中央,从政府到普通百姓都想把这部法律实施好。
行政许可法是否会对地方土政策进行清理?
汪永清回答说,这个问题一直是行政审批中的一个问题,也是行政许可法立法的一个着眼点。行政审批改革大的着眼点是我们加入了WTO。大家知道WTO非常重要的原则,一个是法律法规要统一实施,第二个原则是要实行非歧视性原则。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是全国的统一大市场有制度很难深入下去。我举一个例子:目前市场上最抢手的产品就是建材,北京的建材要进入外地,外地的建材要进入北京,难度不是很大,但是市场分割、地方保护、行业垄断的现象也讲了很多了。我个人认为,所有的地方保护,所有的行业垄断,所有的市场分割行为都与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有关,或者说都是通过审批来达到地方保护、行业垄断和市场分割的,几乎没有一个不是。
目前在分割问题上,一个是地方保护,一个是行业垄断。在行政许可法当中有明确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也好,地方政府规章也好,不得设定国家统一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许可,不得设定企业和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如果这两句还不明白,后面还有一句:设定的所有许可都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提供服务,也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产品进入本地区的市场。因此根据这个规定,凡是带有这样一些保护色彩的都在这次的清理行列当中,如果不执行的话任何一个老百姓都可以进行诉讼,从而达到建立统一大市场的目的。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公民权益受损害如何寻求法律救济?
李飞在回答这个问题时说,我们着重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当中出现的违法行为作了法律责任规定,此外也对申请人和被许可人在申请行政许可和在依照行政许可开展许可事项的活动中如果有违法行为作出法律规定,我想展开讲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这部法律有一个很重要的作用就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那么,在设定行政许可和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如果有违反法律的情况发生,公民可以寻求法律救济。比如说一个机关有一个违法的设定,可以向他的上级机关反映,上级机关可以撤销他的违法设定。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政府的不适当的法规、规章和行政规定。如果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具体实施了,行政部门对违法的行政许可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我们的当事人受到的实际损害,可以通过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诉,取得赔偿。这里包括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机关违反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滥用职权,给申请人和被许可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来获得法律的保护。
第二,申请人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许可的时候,要如实地反映情况和提供真实的材料,如果采取贿赂的手段要追究责任。这部法律有一个显著的特点,也是总结过去的经验,就是对提交虚假材料和反映虚假情况的当事人,如果他的申请事项涉及到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律规定除了给予相应的处罚外,还要剥夺一年的申请权,这样,当事人就不能存在侥幸心理。
第三,采取欺骗手段取得了行政许可,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和其他的原因没有被发现,除了要撤销以外,还要给予其他的行政处罚,而且对许可的事项涉及到人身健康安全的还要剥夺三年的行政许可权力。我想这些也是规范行政许可秩序的必要条件。
第四,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在法律的总则里作了规定。除了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外,行政许可原则上不得转让。现在法律上允许转让的,主要是通过拍卖和招标实现的。多数的行政许可,由于是对特定的条件和特定对象发放,所以不得随意转让。出借、出租、非法转让等行为都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必要的制裁,也是维护行政许可秩序和保护广大公民法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
二、《行政许可法》的治道变革意义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副秘书长 毛寿龙
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由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2004年7月1日实施。这一法律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范围,也规定了不许设置行政许可的事项;规定行政许可除非由法律规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许可必须有时间限制,不得无限期拖延;只有法律和法规才能设置行政许可,部门规章和一般性文件不得设置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一旦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必须有充分的公共利益的利益,并且给公民和组织带来的损失进行补偿;禁止行政许可转让;严禁资格考试强制培训和购买指定教材等等。
这些内容受到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和报道,因为这些规定,非常有针对性地解决了很多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在与政府打交道跑行政审批时所面临的很多实际问题,而且也针对性地控制了行政机关设租、企业寻租、权钱交易的腐败空间,确立了从源头根除腐败的制度基础。可见行政许可法的意义非凡。除此之外,笔者还认为,行政许可法,对中国政府发展来说,还有深刻的治道变革意义:
使中国政府有限政府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政府的权力有了法律的边界。过去,有关政府权力的法律,一般只是笼统地列举若干类别,说政府负责国防、外交、治安、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事业,而没有具体规定其什么可以干,什么不可以干,其结果就是政府的权力往往是没有边界的,可大可小,没有标准,在逻辑上就是无限政府,可以“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天气”。行政许可法不仅从肯定的角度规定了哪些事项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而且还从否定的角度,规定了四类事项可以不设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这不仅为公民个人、法人和社会自治等组织,市场经济和中介组织留足了足够的空间,为公民个人自由、社会自治、市场经济竞争提供了充分的法律基础,还为政府的行政许可权力设定了法律的边界,政府的行政权力终于进入了有限政府的境界。
使中国政府的依法行政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政府终于开始依法规范自己。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过去主要强调政府治理整顿市场经济、管治公民行为、规范社会组织行为要有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的出台,丰富和发展了依法行政内容,依法行政,首先是政府行政权力的设定、运作需要有法律依据。依法行政,首先是政府要依法规范自己,然后才是依法去管理社会。
使中国政府的民主行政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民主行政进入了程序民主的时代。过去,民主行政主要关心的是如何为人民服务,在实际操作中,为人民服务往往变成了高度管制也是在为人民服务。行政许可法的出台,使得民主行政的内涵增添了新的内容,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的设立,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必须听证的行政许可行为必须公开听证,而且费用由政府机关负责,等等。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民主行政的新内涵。这表明,民主行政不仅是在目的上要为人民服务,更重要的是在过程上要让人民参与行政权力的设定和运作,民主行政进入了程序民主的阶段。
使中国政府的权力配置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政府间权力配置得到了法律化、清晰化。在现有的宪法和相关组织法规定中,往往只有原则,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各级政府之间有关权力划分的规定,往往比较模糊,只有民主集中制、议行合一这样原则性的规定。行政许可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立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法规只有在法律尚未制定的时候才可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发布决定设定行政许可只限在必要的时候,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之外,国务院应当提请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个部门不能以行政规章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在没有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时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法规,急需时省级政府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一年后若要继续实行,必须提请当地立法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与此同时,还规定了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自制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并且禁止为地方保护主义、分裂统一市场设定行政许可。这些规定明确界定了立法机关、中央和地方政府机关在行政许可设立方面的权力划分,使得立法与行政、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进入了法律化、清晰化的阶段。
使中国政府的政务公开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政务信息公开有了具体的法律要求,而且政府需要根据公民的要求公开信息并作出解释。由于战争年代秘密行政的传统影响,以及计划经济时代长期运动性行政的惯性,中国各级政府的政务公开状况一直不如人意。政务公开只是作为一种要求,而不是政府的法律义务。所以,往往是上级要求一下,领导重视一下,政务就公开一些,时过境迁,又回到秘密行政的做法。其关键是政务信息公开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框架,也没有法律要求。今年SARS危机时期制定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政府必须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法律义务以及相关责任,这是一个很好的开端。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在法律上规定了政府在行政许可领域公开政务信息的义务以及具体做法,并且还必须提供公民要求提供的信息和解释: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式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这又把中国政务信息公开推进了一大步。
使中国政府的服务行政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为人民服务进入了制度设计和保障阶段。为人民服务一直是中国政府的施政原则,中南海新华门就写着“为人民服务”,但在具体行政领域,服务原则往往缺乏制度化、法律化的保障,便民服务往往停留在口头上,行政机关往往为了行政管理的方便让公民和企业社会组织疲于奔命。行政许可法的出台,使得服务行政终于进入了制度化的阶段:比如,在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阶段,规定行政机关应立即告知申请人为什么不受理,当场告知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其申请材料的错误。在审查与界定阶段,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不能当场作决定则限期作决定;政府一致对待申请者,无论上下级关系、还是不同部门的关系,都是政府内部的事情,申请人只跟一个政府部门打交道,而不必挨个儿自己跑政府部门。在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时候,政府还必须告知第三方利益相关人,并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以免损害第三方的利益。
当然,行政许可法要到2004年7月1日才正式生效,各级立法机关和政府机关在未来还需要根据行政许可法在未来的10个月里面全面清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在行政许可法真正生效之前,对其意义的探讨应该说还停留于纸上谈兵的阶段。但有了一个比较好的法律,毕竟是一个很好的开始,只要从现在开始艰苦努力,中国政府也可以很快实现治道变革,真正成为廉洁、高效、公正、公开、公平的为人民服务的政府。
三、《行政许可法》立法与实施思考
一、行政许可法亮点解读
行政许可法会给我们带来什么,还需要我们作些什么?谈及将于明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贡献,公法专家如数家珍。2003年10月14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华一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的《遏制行政腐败的根源——行政许可法的回顾与前瞻》论坛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马怀德教授说,行政许可法最大的贡献在于摆正了政府的位置,界定了政府的职能,将政府的职能限定在法定范围内。就具体制度而言,一是行政许可法通过设定权的规定,从形式上限制、剥夺了规章对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取消所有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许可设定权。二是行政许可法通过实质性规定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许可,哪些不可以设定许可来控制了许可范围。三是行政许可法首次确立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即行政许可一旦设定,不能随意更改、撤销、废止。因法律、法规或政策改变而不得不改变时,要对相对人的损失予以补偿。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宪法与行政法室主任周汉华教授说,制定行政许可法是我们的创举,外国是通过几百年的个案来作,我们则用很短的时间完成了许可法的制定。行政许可法有许多亮点,既包括实体性的,也包括程序性的。在实体方面,该法第13条关于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强调了市场优先、个人自治优先、自律机制优先、事后手段优先等原则,体现了立法精神的变化。从理论上解决了以后要不要再设定其他许可的问题。对于我们来说,行政许可法首先意味着“要不要设定许可”,因为在公共秩序中,许多事情是不需要通过设定许可来解决的。在程序方面,行政许可法有许多创新之处,如实现了网上申请、“一站式”服务,设定了许可的程序、期限以及特殊许可事项的听证、招标、鉴定程序等,非常值得关注。
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系主任毛寿龙教授,从社会政治文明发展的大背景将其提高到宪政意义来认识。他认为,法律文本往往带有模糊性,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在社会中达成清晰的共识。政治家通过行政官员去管理人民。在我国,只有让人民与政治家、行政官员更平等,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自由的讨论,才有可能在对法律文本形成共识,最终减少法律文本的模糊性。行政许可法使人民在行政许可程序中有了更多与行政官员平等对话的机会,从而有利于法律文本在整个社会中达成清晰的共识。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许可法是一种制度上的改进,是一项具有宪政意义的立法。
二、行政许可法产生的背景
有人说,我国的行政许可法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是一个前无古人的创新!那么,为什么我国需要制定一部行政许可法?对此马怀德教授坦言,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第一,在法制状态下行政许可可有可无,而我国现有的行政管制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各种许可证名目繁多,且需要许可的事项不断自我膨胀。第二,我国万能政府的色彩过于浓厚,在这种万能政府体制下,政府管得过多,申请事项过多。最著名的是郑州曾经有一个“馒头办公室”。第三,许可有很大的利益驱动,它是腐败之源。行政机关热衷于审批首先是利益的需要,盖章就要收费,将许可、盖章与收费联系在一起就产生利益,许可自然就会繁殖。
周汉华教授认为,对于行政许可法的产生,需要放在中国现实反差的特定历史环境下去分析。中国正处在现代化转型期,东部与西部发展程度存在反差,市场经济体制与行政管理体制存在反差,法律规定与实际执行存在反差的历史背景下,行政许可法出台了。对于出台的原因可以从三个“互动”来认识:一是内因需要与外因推动的互动。我国改革开放的前20年主要是“抓大放小”,到现在我国市场化改革已经进入攻坚阶段,下一步改革的重点是传统的国家控制的命脉企业,即将电信、铁路等行业放开。之所以说是是攻坚阶段,是因为这些行业以前是有严密的行政审批制度保护的,通过严格的行政审批保持国家的垄断地位。而下一步的改革能否深入,关键在于在这些领域能否取得突破。到了1998年,发生了一系列案件,一批利用行政审批权谋私的腐败分子被惩处,出台行政许可法就成为现实的需要。此外,中国要加入WTO,WTO的规则与我国传统的按行政权力配置资源的方式格格不入。WTO一个最基本的原则是透明度原则,中国传统的行政审批制度不透明,存在着“暗箱操作”现象,其结果是事事都想管,事事都管不好。二是实践的需要与我们对制度构建的互动。当时,“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三乱现象严重,这本身就对体制提出了要求。与此同时,行政法学界将关注点集中到了行政许可上,行政许可法是在法学界的力推下制定的,是有意识的制度构建。三是自下而上的需要和自上而下的规范的互动。在国家审批制度改革之前,地方的审批制度改革已相对成熟,在自下而上的现实需要十分强烈的情况下,政府愿意有序地、有组织地来推动这项改革。
的确,行政许可法的制定与我国反腐败的斗争实践密不可分。毛寿龙教授在谈到行政许可法产生的背景时认为,从一定程度上说,行政许可法是我们党和政府在行政领域反腐败斗争的经验总结,并与我国政府体制改革同步发展的。我国政府体制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82年,这一年是我国政府发展的第一个转折年,政府主要进行机构、人员的精简工作。在当时,我国的政府机关庞大臃肿,仅国务院就有近九十个部、委、局,无法适应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的要求,同时也与发挥政府在改革开放中的职能发生矛盾。第二个阶段是从1988年到1989年,这一阶段,政府主要进行物资分配改革和物价改革,物资分配由政府分配走向市场配置,产品价格由计划时代政府定价走向“双轨制”。在当时几乎每一个部、委、局都有对物资的分配权,于是产生了各种各样的票证,价格行政管制在很多领域都存在。中央政府逐步取消一些商品的政府定价,实行政府与市场价格并存的双轨制价格体系。第三个阶段是从1998年开始,政府进一步改革,将部、委、局数量裁减至四十多个,整个中央政府公务员人数在5万人左右。经过三次政府改革,我们才认识到政府权力走向了审批化。与此同时,中央纪委把行政审批改革作为反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为进一步转变职能,中央进行政府改革主要抓了三件事——人事制度改革、财政制度改革和审批制度改革。关于行政审批制度,各级地方政府进行了相关改革。河南省焦作市政府花3亿元盖了一幢政府大楼,政府所有部门都集中在这一大楼里进行审批,审批一个项目在一个楼内就能办完,而且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都很好。在总结反腐败斗争和政府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行政许可法呼之欲出。
三、行政许可法未来的实施
从专家们对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回顾中,我们深切体会了法律从来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这句格言的魅力。接下来的问题是,仅靠一个法律文本的努力能否实现文明社会。
关于行政许可法未来实施的危险和障碍,周汉华教授指出,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还会有“挂牌”等许多问题。现实的危险是,行政部门在规避许可法后,又创造出很多新的办法。在我国主要还是靠行政权力配置资源的大环境下,行政许可制度如何协调发展?取消大量行政许可是否会引起创设更多许可?体制上的冲突对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提出了问题。另一个问题是既得利益怎么办?既得利益因许可丧失后会出现反弹,因为利益很难取舍。既得利益过去大多是通过新体制向旧体制的赎买过渡的,这次许可法则不同,它采取的是强行把原有利益分割出来的办法,而非赎买。这就提出一个问题,利益主体是否同意?我们又拿什么来赎买使之放弃利益?这种既得利益的反弹,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许可法的实施。
审批社会的一个显著的特征,是轻管理、重审批。行政许可法是针对审批制度制定的,但与此同时却留下了疏于管理的漏洞。我们制定了那么多好的规则,但随之而来的挑战并不能使我们轻松。毛寿龙教授指出,政府审批权集中后,审批机关中其他赋闲的人怎么办?社会如何安排这些人?如何从审批社会走向文明社会?毛寿龙教授认为,短期内仅靠法律文本的力量还远远不够。只有让每一个个人为自己的自由承担责任,让公共秩序符合自由的原理,行政审批才不会扩张。
一个制度设计的良好初衷,在立法完成以后,其运作环境至关重要。行政许可法的立法贡献必将载入史册,但它未来的实施更值得我们关注。
四、 行政机关“自我革命” 行政许可法将带来八大变化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无异于中国政府的一场“自我革命”,不但直接改变着行政管理者的理念,改变现有的管理模式,而且也改善着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
变化一:国务院各部门无权设“门槛”
审批“门槛”谁有权设定?
我们现在的设定者,上至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下至乡政府、甚至其派出机构,就连一些机构的内部文件也同样照设不误。审批太滥,令出多门。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行政许可的设置权只有三个层次的国家机关可以行使: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二、国务院;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即使这些机关也不能随意设定行政许可,而必须依据法定的权限。比如第三层次的国家机关设定行政许可便有“四不得”:一、不得对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可以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设立行政许可;二、不得设立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三、不得设立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四、设立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习惯于用部门规章设置“审批”门槛者,必须换换脑筋了。
变化二:审批项目“减负”
和3年前的审批项目相比,如今的审批项目已大大“减负”。
2001年,我国启动了以大幅度削减行政审批事项为主要内容的行政审批体制改革,国务院已分两批废止了1195项行政审批项目,另有82项行政审批项目被移交给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
而行政许可法更是从“根”上对审批事项进行了严格限制,大大压缩其数量。
依照新法,审批项目主要限于五个方面———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事项。包括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金融、保险、证券等涉及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入和经营活动等;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事项。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许可,无线电频率配置许可,出租车经营许可,排污许可,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等;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包括律师执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建筑企业资质等;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包括消防验收,生猪屠宰检疫,电梯安装运行标准,水库大坝竣工验收等;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包括工商企业登记,社团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等。
而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都不能设定行政许可。
变化三:“信赖保护”原则防止“出尔反尔”
记者到云南采访,碰到这样一件事。
当时,当地一家“卡拉OK”店已获准开业。房子装修了,设备买全了,人员也雇到了,没料想却碰上了政策调整要“压缩”娱乐场所,未开业的“卡拉OK”店一律不允许开业。看着资金白白打了水漂,老板叫苦不迭……
这就是一件典型的审批“出尔反尔”。而这样的事情在现实生活中尚不在少数。
在某著名旅游景点,管理部门曾违法审批许可了大量违章建筑。后来在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涉下,该管理部门又一纸命令拆除了这些已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建筑,业主们损失惨重。
还有“一人生病,全家吃药”的现象。每当某一违法现象猖獗之时,行政机关往往来一场“严打整治”。对相关业主,不论是否已经获得许可,也不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要么全部重新审核发证,要么一律取缔……
为了避免这种“出尔反尔”,行政许可法规定了“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作出许可后,不得擅自改变已经依法生效的行政许可,即使是因为政策变化、工作失误或经验不足等原因。如果由于公共利益的原因,确需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也要依法进行,尽可能提前告知老百姓,并对老百姓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给予补偿。
变化四:方便群众办事
在广西玉林,一位65岁的老人,为了筹建一个花木市场,在十余个部门间来回“跑”审批,折腾了86次……
许多老百姓感叹:行政审批就是“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
而按照即将实施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审批则会变得“门好进、脸好看、事好办”。
———审批权相对集中,实施“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
—-行政机关会尽量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并允许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等方式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变化五:减少收费
行政许可过滥,经济利益的驱使是一大主因。
一些行政机关明明是履行正常的行政管理职能,却要乱收费;一些行政机关则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搭车收费”;一些行政机关还越权设定收费项目;在个别情况下,收费甚至成了行政许可机关批准许可的主要条件甚至唯一条件……
于是乎,有群众形象地说:“行政许可就是收费。”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减轻申请人负担,行政许可法确立了审批“原则不收费”制度: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都不得收费……
而可以收费的例外,则主要限于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赋予特定权利的行政许可事项,且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收取的费用,也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变化六:“暗箱操作”失去生存空间
“暗箱操作”问题,也是行政许可过程中的一大弊病。批准条件是什么?多长时间有结果?由于规定不明确,为“暗箱操作”留下了生存空间。
针对这些问题,行政许可法开出“良方”:——
—信息公示。行政机关要把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以及申请书格式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对于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行政机关必须举行听证。
———对于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尤其是资源开发的许可,原则上要进行公开拍卖。
变化七:百姓说话机会多了,分量重了
以前,设定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的“一言堂”,老百姓无法参与;而行政许可法则明确规定:必须听听老百姓如何说,老百姓也有参与权。
———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立法机关进行相关说明。
———设定的行政许可生效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还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就要在20日内组织听证。
变化八:监管方式增多
“年关难过!年检成了走过场,费时又费钱。”一些企业家这样感叹。
“生产质量、安全生产、税收、卫生……一批检查人员还没走,又来一批,连正常的经营也受影响。”一些企业家则被各种各样的检查弄得苦不堪言。
为防扰民,行政许可法将监管模式规定为以书面形式为主,认核查被许可人的有关材料;通过书面监督方式难以达到监督效果,需要进行实地检查、核验、检测的,才进行实地检测。同时,为了保证监管质量,行政许可法将对违法情况的举报权赋予了群众。
五、《行政许可法》:迈向法治政府的重要里程碑
在昨日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行政许可法》。曾参与该法草拟和论证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姜明安为读者介绍《行政许可法》制定和实施的背景意义——
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即开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乃是这一进程开始的序幕。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通过的《行政许可法》和即将启动的《行政程序法》起草,则是这一进程向纵深发展的重要标志。笔者认为,《行政许可法》的制定对于建设法治政府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下述五个方面:
■《行政许可法》限制了政府规制的范围,有助于政府的职能转换和转移,建设“有限政府”
法治政府的第一要义是保障人民的自由,而要保障人民的自由,就必须限制政府的权力,限制政府规制的范围,建设“有限政府”。过去,我们政府的重要失误之一就是管事太多,大事小事都要经政府审批、许可。政府这样做即严重限制了市场主体和公民个人的自由,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民个人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因此,《行政许可法》第一任务即是限制政府规制人们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范围:法律只允许对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有限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等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即使是上述事项,凡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调节、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规范的自律性管理以及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也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限制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体现了法治政府减少规制、放松规制的要求。法律通过限制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一方面取消了政府过去实施的大量的不必要的规制,还市场主体和公民个人以自由;另一方面将某些必要的规制转移给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实施。只保留少量的,必须由政府实施的,真正属于“公共物品”范畴的行政许可由政府实施,从而促使政府职能转换和转移,促使政府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化。
■《行政许可法》限制了部门和地方的许可设定权力,有助于消除法制和市场的部门分割与地方封锁,建设法制统一政府
法治政府必须是法制统一的政府。一个法治国家,即不能允许法制和市场的部门分割与地方封锁,但是过去我们的法律由于没有对部门和地方的规制权加以限制,一些中央政府部门和一些地方政府通过规章,甚至通过一般规范性文件滥设许可,通过许可乱收费,通过许可为本部门争权,为本地方谋利,通过许可搞部门分割与地方封锁。为了克服这种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弊害,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市场的统一,这次《行政许可法》取消了中央政府部门的许可设定权,对于地方政府的许可设定权亦加以严格的限制,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只能因行政管理急需设定不超过一年期限的临时性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的这种规定,无疑有助于消除法制和市场的部门分割与地方封锁,建设法制统一政府。
■《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许可实施的公开原则,有利于防止腐败和滥用权力,建设透明、廉洁政府
法治与廉政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法治政府必然要求消除腐败和滥用权力,至少要求确立一套消除腐败和滥用权力的机制,尽可能减少腐败和滥用权力。过去,我国在行政许可领域,特别是在批地、批项目及市场准入方面,正是由于缺乏这样一套机制,导致了许多腐败和权钱交易的大案要案。针对这种情况,《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许可实施的公开原则和一套相应的制约机制:首先,法律要求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程序必须公开,不允许暗箱操作;其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根据其性质,有的必须经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程序,有的必须以经过统一考试为前提,有的必须事先依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凡未经过这些法定公开程序的,所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将被有权机关撤销或确认无效;此外,行政许可涉及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应相对人申请,行政机关要为之举行听证;最后,行政许可的结果应当公开,接受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普遍监督。显然,这种公开、透明的原则及其制约机制,对于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腐败和滥用权力,建设廉洁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许可实施的公正、公平程序,有利于防止偏私、歧视和政府失信,建设公正、诚信政府
普遍性、非歧视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是法的基本特征,从而法治政府必然要求公正、公平、诚信和信赖保护。在行政许可领域,保障公正、公平、诚信和信赖保护的最重要的机制是程序。过去,许多行政相对人对政府行政许可行为不满,其主要原因就是因为许可程序不公,程序不公导致偏私,导致不平等对待,导致政府失信。因此,这次《行政许可法》把规范许可程序作为立法的重要目标,确立了一系列保障公正、公平、诚信和信赖保护的规则和制度,其中最主要的有:(一)该法将公平、公正确定为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规定行政机关对任何许可申请人应一视同仁,凡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均应平等给予获得行政许可的机会,不能厚此薄彼;(二)对于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均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法律要求行政机关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予以许可,或者通过招标、拍卖、统一考试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被许可人;(三)行政机关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第三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第三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四)行政相对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后,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撤销、变更或注销其许可;当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颁发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行政机关虽可依法变更或者终止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对由此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应依法给予补偿。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许多简便、快捷和方便申请人的许可方式和制度,有利于消除政府机关之间相互推诿、扯皮和由此导致的效率低下,建设便民、高效政府
法是保障人民权益的工具,法应体现民主性和科学性的统一,因此,法治政府应是便民政府、高效政府。但是,过去我们的一些政府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时,由于观念、体制和具体工作制度等各方面的原因,不是尽可能为相对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而是设置种种烦琐的程序、手续,致使相对人为获得一个许可往往要跑几个甚至几十个政府部门,花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针对这种情况,这次《行政许可法》将便民、高效规定为行政许可行为的基本原则,并为此确立了一系列相应规则和制度,其中最重要者有:(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二)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多个内设机构审查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依法应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由一个部门受理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统一办理(所谓“一站式服务”);对有些行政许可,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所谓“政府超市”);(三)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其提供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文字错误、计算错误一类错误,行政机关应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以申请材料存在此种错误为由拒绝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四)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如不能当场作出决定,则应在法定期限(一般为20日,特定情形为45日)内作出决定,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至多可延长10日,属特定情形的可延长45日。《行政许可法》的这些规定,对于消除行政机关推诿、拖拉、办事效率低下,建设高效政府,无疑将起重要作用。
总之,《行政许可法》的制定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它必将推进我国行政许可行为的法制化、规范化,推进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整个进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