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许可证件的送达

舟山市工商局 陈鸿雁 张国华

  《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今年七月一日起实施。这是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也是世界范围内第一部关于行政许可的专门法律。其确定的行政机关便民、效率、服务的理念,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及许可设定、许可程序、监督检查等内容将对行政机关产生重大影响。其中关于行政许可证件送达的规定,既体现了便民、服务的立法宗旨,又为行政机关设置了新的责任和义务。本文仅就这一问题,谈点粗浅看法,以求斧正。

  一、关于送达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 44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从字面上理解,颁发是面对面的授予行为,是行政机关主动的行为;而送达是行政许可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依法制作的行政许可证件送交被许可人的行为,送达行为的主体也是行政许可机关。因此,这是一个重大的转变。以前,对申请人的申请给予批准、登记、注册后,都是申请人自己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来领取许可证件,行政机关至多负有通知义务。现在,颁发、送达许可证件成了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为什么要作出这样的规定?这是因为,被许可人从事需要取得该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行政许可证件是证明其行为合法的重要凭证。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拖延颁发行政许可证件,有的将行政许可证件锁入抽屉,还有的扣押行政许可证件,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额外收取财物、费用,谋取其他利益,既影响被许可人的生产、生活,也不利于促进廉政建设。因此,对于行政许可法的这一新规定,我们应引起足够重视,并积极采取对策。

  二、送达的方式

  虽然,行政许可是依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的授益性行政行为,申请人总是希望尽早获得许可,主动前来咨询或领取许可证件的居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如果行政机关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那么应当当场送达。也可以在受理申请时,与申请人约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通知其或委托代理人前来领取。但如果出现经通知不来领取或因其他原因行政机关无法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件时,行政机关如何送达呢?行政许可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解》一书中的解释,送达的方式有:

  一是直接送达。即行政许可机关将行政许可证件直接送达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或者其他代收人。行政许可证件一般应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只有在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才考虑采取其它送达方式。

  二是留置送达。即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许可证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许可证件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三是委托送达。即行政许可机关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的行政机关代为送达。委托送达是基于许可机关不能直接送达,或者不便直接送达而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委托送达只能在法定条件下才能采用,只有负有转交义务的单位,才可以接受委托。

  四是邮寄送达。即行政许可机关通过邮局,把行政许可证件用挂号信函寄送给受送达人。邮寄送达虽然简便易行,但时间上可能难于保障。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的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是公告送达。即行政许可机关通过张贴公告、登报或者广播等方式,说明需要送达的行政许可证件的内容。公告送达必须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采用。公告送达经过一定的期限即视为送达。

  事实上,上述说法都是参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行政处罚法实施后行政机关送达行政处罚文书也是一致的。虽然只是一家之言,但也是有相当高的权威,应当遵守。从上面的规定看,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行政许可证件以直接送达为原则,只有在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其它送达方式。因此,实际送达许可证件时,应将直接送达作为首选。同时还应注意收集、保留曾经直接送达的证据。

  二是邮寄送达要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目前我们在行政处罚中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都是采用挂号信函形式,以邮政部门盖章的收寄凭证(封发包裹清单)作为已经送达的证据。或同时附寄一份《送达回证》,请收件人签名后寄回,但寄回的很少。按照上述要求,我们最好象法院系统那样采用“双挂号”,或邮政特快“ EMS”方式送达。并且在收寄凭证上显示执照、许可证的编号等信息。

  三是公告送达的运用应受到限制,即只有当其他方法无法送达时才能采用。因为公告送达只是形式上的送达,即法律上“视为送达”,而实际上申请人并没有得到行政许可证件,许可证件还在行政机关。如果万不得已采用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也应适当扩大,以充分保护被许可人的利益,取得送达的最佳效果。

  四是对不受理、不许可决定的送达。笔者认为,也应参照前述方式送达。

  另外,“释解”一书还认为:为了在发生争议时有据可查,行政机关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因此,无论是申请人领取,还是行政机关颁发行政许可证件,都必须使用送达回证。

  三、送达的时限和法律责任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即三十日内申请人手中应该有行政许可证件。那么如果不在规定时间内颁发、送达许可证件,有什么后果呢?首先,行政机关应承担证明自己已送达(送过)的责任。如在十日内曾经直接送达,但因无法找到申请人而未能送达;曾经邮寄送达,但又被退回来而导致未能送达。其次,从现在行政许可法的条文看,还没有追究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未及时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但也不排除到时通过其他途径加以规定的可能,不能抱侥幸心理。

  应该说,关于送达的规定是对现行模式的重大改变,是行政许可法便民服务这一立法宗旨、理念的具体体现,看起来只是一件小事,仅仅增加一些工作量而已,但实际上是观念的转变、责任的体现,我们不能掉以轻心,必须引起重视,在具体工作中充分落实这一规定。

                                   200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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