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提要 行政审批是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籍以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一种主要制度安排,是管制行政的制度典型。它被人寄以厚望的制度意义并不具有现实性,而其负面的影响倒显突出。目前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虽已取得一些成绩,但还存在不少问题,它们反映出当务之急是确定改革的一些基本价值取向。
关键词 行政审批 职能转变 制度创新
行政审批是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籍以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一种主要制度安排。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面对入世的承诺、要求,具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行政审批的弊端日渐显露,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其合理性、有效性越来越受到人们质疑,要求推行审批制度改革的呼声日趋强烈。
一、行政审批:管理行政的制度典型
任何一种类型的政府行政都必须有相应的制度框架。制度就其一般意义而言,乃是一套行为规则
① ,是一种模式化的行为。一般制度与具体行为委实不可分离,行为奠定制度,制度强化行为,使行为变得更为持久和普遍。建基于计划经济基础上的全能统制型政府籍以管制经济及社会生活的制度框架不外是三个方面:一是把社会格子化的分类制度,如单位制度、户籍制度;二是具体繁琐且严重滞后的指令性计划制度;三是我们在此要着重分析的行政审批制度。
行政审批是指政府为了达到某些自身所预期的目的,根据自设的标准,通过审查公民或法人的条件具备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其从事某种活动。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主要由行政许可(持续性的授权)、行政审批(一次性的授权)、行政登记(确认权利能力或行政能力)和行政认证(认证自然人的从业资格或法人的从业资质)四大部分组成,核心是解决“谁可以干什么”这一问题。行政审批制度的精神实质在于为政府主观中的公共利益而限制公民和法人从创业的权利与自由,使公民和法人的社会实践活动(营利的或非营利的)符合于政府偏好的价值序列。它集中体现了管制行政的一些基本理念:
1、公民和法人并非天然地具有追求自身利益和幸福的权利,此种权利的获得毋宁说是法律授权(在实践中表现为政府授权)的结果。2、公民和法人并不确知自己的利益所在,也不确知如何能够实现那个不为自己所知的利益;更不知自己所追求的利益是否与他人利益相容,他们必须申请于权威者,请示其告知“自己能不能做”,“自己能做什么”,“又不能做什么”。只要能够做到依权威之令而行,就可以经济有效地实现自己的利益,并增进他人及整个社会的福利。3、政府是全知全能的,它不仅了解经过抽象和概括后的社会成员之普遍性共同性和一般性的价值诉求,也洞察各个社会成员极具个殊性的价值偏好;不仅掌握宏观的全局性信息,也了然其数量与复杂性达到难以想象程度的“地方性知识”。它还具有完全理性、目光敏锐、理解力强,能够根据对所掌握信息的解读和研判作出前后一贯的选择,其选择总是能使社会效用或社会福利最大化。4、公民和法人的目标函数必须与政府的目标函授相一致。这是因为政府所代表的是社会的根本性、普遍性和长远性利益,确保这种利益不受损害,不仅从根本上有利于整个社会及其大众,而且也是公民和法人所追求的那种个别性利益持续得以实现的基础。因此,政府的任何旨在维护根本利益的政策或努力都被认为是天然的或自然的“利国利民”。既然如此,那么只有当公民和法人的目标函数与政府的目标函数相一致时,公民和法人的此种逐利行为才是正义的,从而被社会所相容。
因此,行政审批制度与以管制为本质特征的全能统制型行政模式具有十分紧密的内在联系。它的建立并非像有些人所想象的那样是出于政府扩权、寻租的原始自利性冲动,而是有深厚的制度背景和理论基础。如果说,全能统制是我国建基于计划经济基础上政府行政管理的体制内容,那么行政审批制度则是此种政府行政管理的体制形式,后者的建构突出于前者的逻辑必然。行政审批制度是管制行政的制度典型。
我国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虽然成形于改革开放之前,但其臻于繁密完备,并成为管制行政的制度典型却是在改革开放之后。当时,一方面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成功地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上来,政府的社会公共职能急剧膨胀,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成了政府职能体系的逻辑重点,另一方面,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系依然被视为是社会主义的当然经济形态。为了加强对日趋活跃的经济及社会生活的管理(其实是管制),确保其稳定和有序,政府不断扩大审批范围,增设审批项目,并构设繁琐之极的审批程序。据统计,改革开放
20年,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共制定了300多部法律,国务院制定了800多部行政法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了8000多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部门规章或政府规章更是数以万计。这诚然可谓是我国立法工作的斐然成绩,但不容否认,由于制度环境的制约,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当中也设置了大量的行政审批项目,使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迅速地畸形发达起来。目前全国到底有多少审批项目尚无统一数据,就中央一级的审批事项就有4159项之多
② 。至于各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审批项目,数量也不在此下。即使一向被认为是改革开放之先行地区且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广东、海南,审批项目也有
1300余项,深圳有1091项。名目繁多、程序复杂的行政审批制度,俨如密网般缠住本来就比较孱弱的经济及社会生活,严重斫伤其内在的动力和活力。
二、行政审批的逻辑后果
行政审批作为政府干预市场、管理社会的一种手段,大约起自工业革命后的十九世纪末,并在二战前后盛行一时。但是,在大多数西方国家,行政审批只是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一种辅助方式,针对性强,使用范围有限。即便如此,西方自由主义思想界对行政审批的批判之声不绝于身。我国的情况却不然。长时期的计划经济体制铸造了全能统制型的政府行政模式,行政审批成了政府管理社会——企业——公众的首选手段。
由于缺乏行政审批方面的立法基础与司法控制。主要问题有: 1、设置权限没有明确划分。行政审批大多关涉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并影响经济及社会的发展,不同的审批项目具有不同的行政影响力。由此要求对行政审批的设置权限在不同层级的行政机关之间进行明确划分。然而,目前我国行政审批领域的项目设置权限划分是不明确的,结果导致审批项目多头设置,层层设置,形成了繁琐绵密的管制体系。2、审批范围没有明确控制。政府对社会的管理大致可划分为授权性、指导性和监督性三种功能类型。行政审批属于授权型管理范畴,这意味着行政审批的范围应有明确的边界控制,并与其他两种类型的功能相衔接。由于我国是一个由计划经济转型而来的不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对政府如何处理与企业、市场、社会的关系,政府职能如何定位,在理论上也未完全了悟,实践中自然缺乏原则,没有明确界定的范围,以至于因时所需,因地所需,因事所需,乃至因人所需,导致审批越位,审批泛化,结果尽管审批很多,社会依然无序。3、行政审批缺乏严格的程序规定。行政程序是确保行政行为合理合法及公正正义的重要机制。在欧美,无论是海洋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非常强调程序建设,力求以程序的正义实现结果的正义。而我们向来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行政程序散乱、残缺、不规范。近几年虽然有所改观,出台了行政事业收费性和行政处罚方面较为成型的程序性规定,但在行政审批领域却至今尚无统一明确的程序性规定,审批的条件、标准要求不具体不明确;审批环节过多,步骤过繁,且不统一不规范,使行政相对人如入审批迷宫,来回颠簸,不得其门而入;审批时限不确定,搁置、拖延、扣压申请事项时有所闻,给当事人造成巨大损失。4、行政审批收费过滥。审批机关向特定相对人收取一部分费用以资补偿是完全合理的,也是限制公共服务无度消费的有效措施。问题是目前我国的行政审批收费过滥。在有些情况下,交费成了审批机关实施批准的主要条件,甚至是唯一条件。交了费,不该批的却批了,不交费,该批的也不批。收费标准甚至也在上涨。
③
绵密繁琐而又有诸多内在缺陷的我国行政审批制度,在一个市场化的行政环境中逻辑地产生许多严重负面影响,尤其是我国加入
WTO,更多更深地融入国际社会后,行政审批制度的负面影响更显突出。
第一,限制创业自由,抑制行为自主性,弱化社会的内源个体性活力。
社会是由无数个人及以个人为成员的形形色色的组织所构成的,社会的发展繁荣取决于个人及其组织的活力,而个人及其组织的活力又取决于其行为的自由度和自主性。自由是一切活力之源,是一种“最能产生奇迹性硕果的”艺术。在一个日益发展的社会,任何对于自由的限制都将减少人们所可尝试这事务的数量,从而亦会降低进步的速率。一个有权威而没有自由的社会,可以是一个秩序井然的社会,但绝不会是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是否有自由”,这在很大程度上解释了晚起的西方文明在近代最终超越古老东方文明,并直到今天依然保持遥遥领先地位的原因,也部分地说明了中国封建社会之所以被西人视为有安宁而幸福的无历史国度。哈耶克指出:“一个文明之所以停滞不前,并不是因为进一步发展的各种可能性已被完全试尽,而是因为人们根据其现在的知识成功地控制了其所有的行动及其当下的境势,以致于完全扼杀了促使新知识出现的机会”
④ 。
因此,任何一个社会要想获得发展繁荣,必须竭力确保个人及其组织最大限度的自由。诚如亚当
· 斯密所言:“个人在不违反体现正义的法律前提下要听任其完全自由”。正是这种追求自身利益的完全自由,在“看不见的手”的指引下导致了社会福利普遍进步的非意图结果。
行政审批是政府管制系统里的重要制度安排,其实质是把对市场机会的把握、资源的配置——一种“本属个人的权利”转移给了政府
⑤ 。就此而言,任何一种行为审批都是对选择自由的限制,而选择自由恰恰是自由的最本质规定。试想一个人的一切行为都取决于他人的专断意志时,他还能是自由的吗?一个人或者一个企业如果是不自由的,那就不可能有积极主动和负责任的心态,就不可能调动起他的所有潜能,就不可能对其所拥有资源作最佳分析判断和运用,也就不可能有被人视为“民族之灵魂”的创新。他的精神会趋于萎靡,心理会沦于消沉。伴随着自主自产和责任意识的逐步消失,同程度滋生出的是惰性、依赖和无责任性。个人没有活力,企业没有活力,社会的活力又从何而来?
行政审批不仅束缚了市场主体的手脚,而且也增加了市场主体的运营成本。为了获得政府批准,市场主体必须从其有限的资源中划分相当一部分用于处理与政府各审批机关的关系或满足政府规定的某些标准和要求。例如,
1970年以来,美国企业为遵守环保和节约方面的管制需多花1000亿美元。美国企业研究所的经济学默黑.威登博姆统计,从1967年到1974年,私人企业承受的负担增加了50%,沉重的负担使企业失去了国际市场竞争的价格优势。1994年共和党宣称美国企业为遵守各项政府规定而开支的费用是5000亿美元。如果再加上贿赂官员的非法费用,行政审批的社会成本更是大得惊人。
第二,导致权力腐败。
长期以来,政府被人们打扮成或理想化为没有任何私利追求的公共利益维护者,其中的官员并不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而是要找到“公共利益”或“共同物品”。公共选择理论的一个伟大贡献就是还原了政府及其官员的本来面目,并对政府及其官员的职责与动机作了界别,这为我们更现实地认识政府提供了全新的视角。从这一角度看,政府不外是一批以某种名义合法地垄断着强制权的理性经济人的集合。政府有别于企业一类组织的有两点:一是代表着某种与私人利益相伴随的普遍利益。二是合法地垄断强制权。而其内部的官员则与一般人无别,“他和普通人一样,有自己的效用函数。政府官员既不比普通人坏,也不比普通人好……在‘理性人'这一点上大家都是一样的。所谓‘仁慈的政府'是没有根据的”。由此决定了任何名义下的政府都存在腐败的可能性,体制的优劣就在于限制这种可能性转变成现实性的能力。
行政审批制度是一种授权政府的制度,巨大的审批权在计划经济年代即已存在:伏唯缺乏交易对象和严格的控制机制而免于腐败。自从实行市场化改革,交易意识及行为模式迅速泛化并浸及政府行政管理。人们发现了权力的经济价值,于是在行政审批当事双方各自效用最大化的心理驱动下,权钱交易的寻租性腐败具有基于经济理性的逻辑必然性。因为这种交易对审批者和贿赂者来讲是个“帕累托改进”,而由寻租行为所引发的社会成本则会成为消费者的额外负担,这实际上是规制者与被规制者对消费者福利的共同剥夺。尉建行指出:这些年来,一些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其中不少人就是滥用行政审批权力,而走上犯罪道路。这些严酷的事实表明,目前的行政审批制度及其内在缺陷成了有权者利用权力谋取私利的条件。各国的经验均表明:只要存在着政府管制,腐败问题就会随之而来;管制越多,腐败越严重,腐败问题越难解决。
第三,破坏市场机制的作用。
市场机制是自利的人类在反复不断的多方博弈中逐渐自然形成的规则系统,是“许多人的行动的产物,而不是人之设计的结果”。
⑥ 在人类为满足自身需要而进行的最初偶发性交易中,必有一些交易方式是相当成功的。此种成功的交易方式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效仿而普遍化为一种基本的规则。受此种规则的指引和约束,人类的交易活动日趋复杂,交易规则也越来越丰富,并相互关联而成规则系统。由于这一系统不是由一个外在的能动者创造的,所以“它本身不可能具有目的。然而它的存在对那些在该系统内活动的个人是极具助益的”。
⑦
历史地看,市场机制的萌发和定型是一个缓慢发育的过程,其中政府的正当作用不是创制规则,而是确保市场本身所孕发的规则得到良好的遵循,或者说“确使那个调整产品生产和服务提供的机制得以正常运转”。然而行政审批制显然超越了政府的这一职能定位。
1、行政审批就内容而言是资源的权力配置,它深深地受制于政府的原则、价值偏好和目标函数,而政府的原则、价值偏好和目标函数又往往与社会、市场有别。一旦面临此种情况,政府就会打着维护公共利益或长远利益的旗号,利用强力压制社会、市场,破坏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使市场趋于萎缩。2、在市场环境中,行政审批几乎与腐败相伴而形影不离,而以寻租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腐败是公平竞争环境的最大破坏力量。它造就了一种以政府为圆心的差序性企业地位结构。3、市场机制是依靠灵敏的信息传递发挥作用的,但审批制却阻断了市场信号与市场主体的直接联系,使之丧失原有的价值意义。当市场信号失灵,市场机制也就失效。因此,审批制度覆压下的市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审批制度不革命,市场机制、市场秩序就断难建立。
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对策思路
我国对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可以追溯到 20世纪80年代末经济特区对涉外经济领域所进行的“简化审批,放权让利”的探索。但由于当时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方向不明,政府职能定位不清,因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还存在不少问题。就目前的改革而言,大多是应急型、浅层次和减量型的,
⑧ 改革偏向审批项目数量上的压缩。如深圳市先后取消了一批缺乏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或依据不充分的审批事项,经过改革,市政府部门和单位的审批与核准事项比原来减少了
463项,减幅为42.4%;辽宁省级50个政府部门共取消、下放、转移520件审批、审核、核准事项;郑州全市65个具有行政审批权的单位,只保留了过去27%的审批事项,七成多(约1682荐)权力被下放式取消;浙江在现有1372项审批事项中,取消、下放和转移751项,减少了54.7%。应该承认,各地的改革力度是比较大的,但仅此不足以说明审批制度改革的实质性问题。纵观目前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实上名多实少,有的地方名曰审批制度改革,实际上只是取消了一些属于机关内部的公务流转程序,很少触及行政审批的实质性内容。另一些地方保留的审批项目大多与收费有关,而取消的审批项目大部分是原本不收费的项目。另外,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大潮中,还存在着一股“借口规范市场经济而固持计划经济做法”的潜流,个别地方的行政审批甚至出现边改革边蔓延的现象。
导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诸多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还是来自政府方面的观念制约、利益驱动和体制惯性。在政府的观念世界里,还有“视管理为管制”的潜意识,还有“政府是社会秩序的唯一提供者”的致命自负;而作为计划经济体制的最大既得利益者——政府在行政审批这种管制性制度安排中获取了许多显性或隐性利益,保护并试图扩大这种利益就在事实上成了审批制度改革的政府利益障碍。政府的这种利益驱动往往不象市场主体那么赤裸裸,它是掩盖在“维护秩序”、“规范运行”的旗帜之下,具有很强的诱惑性。最后,是长期以来的审批实践,使政府养成了一种审批的习惯和顽固性嗜好,体制的惯性力量使改革步履维艰。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对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根本性改革,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必须采取的重大举措,也是一个重要突破口。所谓根本性改革,就是小修小补。凡是能够通过市场机制加以解决的事项,就不用审批;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通过公正、规范的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也不用审批;通过市场机制、中介组织和行业自律均解决不了,但通过事后监管可以解决的,同样不用审批。基本思路是:总体弱化经济性审批,部分弱化社会性审批,强化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重要社会事项的审批,从而在行政审批的价值取向、模式设计和制度创新上实现突破。具体应明确和把握五方面重点。
第一,提高思想认识,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目标和发展要求。 随着审批改革的深入,人们越来越认识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仅要看清理减少了多少审批事项,更主要应看通过改革是否实现了行政审批管理体制和机制的创新。改革审批制度,一条很重要的原则,就是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如果将权力成为一种资源参与社会经济活动,那么权力无疑会成为一种最稀缺的资源,这样的话,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体制就无法建立起来。因此,要彻底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改变政府“管得过多”、“管得过死”的状况。对与市场经济规律和
WTO规则要求不相适应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对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妨碍市场开放的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的行政审批,要坚决予以取消。
第二,调整利益格局,激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动力。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难就难在既得利益的调整,现行的利益格局造成政府自身改革动力不足,是深化改革的最大障碍。改革的肤浅、不彻底、走过场、应付了事等都与依赖于行政审批的利益有关。在市场机制尚不健全,社会中介机构发育不全、功能不完善,以及社会性的权力制衡机制尚不科学和规范的前提下,政府仍处于几乎绝对的强势地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要还是自上而下的政府自我推动型。因此,激活政府自身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内源性动力,解决行政审批与利益高度相关性的问题,这是必须跨越的门槛。从目前情况看,关键是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取消机关单位创收与效益性挂钩等制度性安排,这样才能有效地遏制行政审批中的收费冲动,从而增强政府机关削减、简化行政审批的动力。
第三,转变政府职能,营造经济发展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其根本目的就是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实现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政府要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减少行政审批,多抓事中和事后的监督检查。要通过审批制度改革,使政府的职能切实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让政府从“越位”的地方“退位”,在“错位”的地方“正位”,到“缺位”的地方“补位”。同时,政府机关工作也要“转型”,要从原来的“管理者”转为“服务者”,从原来主要“搞审批”转到“搞服务”,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搞好调查研究,进行日常管理,提供综合性、导向性信息,为经济发展营造创业竞争的平台和良好发展环境上来。
第四, 根治“立法部门化”,确立市场经济法治理念 。我国目前尚无相关法律对行政审批设置的范围、权限、程度进行界定,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乃至党的机关,都可以各种形式设置行政审批项目。尤为严重的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存在“立法部门化”的倾向,不少部门就是通过制定法规来增设审批事项,使部门利益合法化,这种立法上的缺陷是“审批经济”不断膨胀的重要原因。因此,从根本上解决行政审批问题,必须对审批的程序、审批与收费之间的关系等等,都应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规范。从当前情况看,一是要对现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取消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二是在清理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明确界定行政审批的设立范围、权限和程序,以便依法行政。没有法律依据,任何行政管制和审批行为都应无效。
要按照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行政许可法》结合起来,真正做到未经许可的不得审批,切实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地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审批权限。
第五,规范审批行为,强化审批后续监管和责任追究。 目前,全国各地普遍建立起以办证(办事、服务)中心为载体的集中行政审批制度,这一改革措施是在实践中探索出来的政府行为新形式,现虽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但作为一种权宜之计和过渡形式,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能起到以非正式的制度安排来推动正式制度安排变迁的作用。因此,要更好地发挥办证中心的各职能部门审批效能,必须规范和明确办证中心作为政府派出机构的职能,更好地承担进驻中心的集中审批功能,做到有级别、有编制、有职能、有权责、有党组。要拥有组织人事权、日常业务协调权和经济奖惩权,对中心各窗口单位和派驻工作人员有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的权限,使之真正成为办事的场所、服务的窗口。在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建立结构合理、管理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管理制度。对需要调整的审批事项,要设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形成规范制度。要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明确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应负的责任。对于只审批不监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甚至利用审批权谋取私利的,要严肃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特别要重视追究最初环节直接审批人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规范审批行为,加快推进审批制度改革的步伐。
此外,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应当大胆推广和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像上海清东新区试行的告知承诺制、国外对重要审批事项实行一个部门审批的做法,以及后置审批、网络审批和默示审批等多种新的审批方式,都值得认真研究和借鉴。
注释:
①舒尔茨《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参见《财产权力与制度变迁》,上海人民出版社会
1994年,第253页。
②李岚清《按照“三个代表”要求,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学习时报》
2002年5月6日。
③⑧陈耀春、李国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初探》,《学习论坛》 2001,第8期。
④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册,三联书店 1997年第39页。
⑤张维迎《产权、政府与信誉》,三联书店 2001年第147页。
⑥⑦哈耶克《法律·立法·自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000年,第56、58页。
主要参考文献
1、《按照“三个代表”要求,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李岚清,2002年5月6日《学习时报》。
2、《行政审批重在制度创新》,夏子,2001年11月1日《人民日报》。
3、《减少行政审批不能光看数字》,经济时评,2002年3月21日《人民日报》。
4、《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法律思考》,黄仕红,宋小娥,2002年第4期《人大研究》。
5、《战略中国》,武建忠主编的中国决策白皮书丛书,2002年版光明日报出版社。
6、《改革审批制度是推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关键环节》,殷真、刘奎波就政府职能转变问题访经济学家范恒山,2002年9月10日,《理论动态》1574期。
7、《论体制创新》高尚全,2001年9月第一版,广东经济出版社。
8、《现代化:过程、特征和回应》,胡承槐,2002年11月第一版浙江人民出版社。
9、《制度伦理基本问题研究导论》,胡承槐,2002年10月。
10、《WTO与政府管理体制创新》,李晓西,2001年11月16日,《求是》第二十三期。
11、《浙江制度变迁与发展轨迹》,方民生,2000年8月第1版浙江人民出版社。
12、《政治文明:意义、范畴和本质》,胡伟,2003年2月17日《学习时报》。
13、《对制度创新路径的历史和现实持理性思考》,包志伟、陈国裕,2002年第3期,《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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