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对广电执法的影响

舟山市广播电视局 宋祥明 倪 斌

  行政许可法是一部规范政府自身行为,限制行政权力滥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它的实施是我国政治、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我国政府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面的重大进步,对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广播电视部门推进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进程中具有多重身份,担当了多种角色。它承担着党和政府赋予的宣传职能、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职能、规划事业发展行业职能。因此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对广播电视系统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

  一、积极方面的影响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将通过合理设定行政许可事项、规范行政许可和执法程序、强化监督和严格责任、实行长效管理,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对广播电视的行政执法,进而对广播电视事业、产业的改革与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1、有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引导广播电视行政执法行为的自我完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广播电视事业传统的管理方式,是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直接而微观的,明显地体现了政府全能主义和权力本位主义的特征。这种管理方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阻碍了市场机制的发育,压制了事业和产业发展的活力,加大了行政成本,降低了行政效率,且容易滋生腐败现象和官僚作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管理的内容、对象、范围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广播电视要改革体制、创新机制,要面向群众、面向市场,担当好行政管理部门和主流新闻媒体的两重角色,就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理顺政事、政企关系,逐步实现政事、政企和管办分开,使广播电视的政府职能由办广播电视向管广播电视转变,由管微观向管宏观转变,强化舆论引导、政策调节、公共服务、市场监管和社会管理等行政职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极大地减少了那些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行政许可事项,合理地设定了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确立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主决定优先、市场优先、社会自律优先的原则,倡导 “有限政府”的理念,有利于从根本上促进广播电视行政职能的转变,通过体制和机制改革,引导广播电视行政执法行为的自我完善。

  2、有力推动行政管理观念转变,促使广播电视事业、产业发展环境的优化。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促进政府从权力导向型向规则导向型转变,依法管理、依法行政,进一步简政放权,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精简行政许可项目,简化行政程序,方便群众、服务群众,有利于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和资金参与广播电视事业的建设和产业的经营。行政许可法中蕴涵的诚实信用和责任政府理念可以增强社会力量投资广播电视产业的信心,有利于避免市场主体行为的短期化和经济效益的不稳定性,同时要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从事行政许可行为要审慎负责,不能随意审批,朝令夕改。全国广播电视系统原有200多个审批项目,经过清理,由国务院批准目前仅保留了45项审批项目。在这45项审批项目中,市和县(区)两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把握着初审或准入关。由此可见,行政许可法的实施,给地方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创造了宽松的发展空间。

  3、有力推动管理体制与方式创新,激发广播电视行政管理水平的提升。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使长期以来广播电视系统形成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方式受到严峻挑战。过去,一方面管得太多,管了大量的不该管、管不了的事;该管的事没管好,没有真正管住。另一方面,管理形式单一,将管理等同于审批,一要加强管理就搞审批,审批多监管少。而且存在着审批、监管的透明度不高,程序很不严密,执法也存在不够规范等现象。为此,人民群众对广播电视系统政务、事务公开,增强行政监管透明度和规范执法的要求和呼声较高。行政许可法对许可事项进行限制并明确规定了监督制度,包括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以及“谁许可,谁监督”原则,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与事后严格监管有机地统一等法律的规定,有利于促使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管理体制与方式上的创新,把该管的事真正管住、管好。同时,为确保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更好地坚持“公正、公平、公开”行政监管和执法原则,切实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广播电视系统将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须进一步提升广播电视的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水平。

  二、行政执法的制约

  事物总是有其两面性。同样,一部新法出台施行势必会打破原有凝固的执法模式和操作程序。行政许可法在其诱导和引发广播电视系统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自我革命和自我完善的同时,对旧体制和旧管理模式顽症留给广播电视行政执法的缺陷不能不作审视。

  1、执法主体资格受到质疑。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原来作为政府职能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规划、管理,担负系统内的行政执法职能。现在,市广播电视局由行政机关改为事业单位后,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受到了质疑。尽管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三条有这样的表述:“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的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但是至今,像市广播电视局这样事业单位是否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还未确认。

  再则,全国广播电视系统从中央到地方绝大多数属政府序列的行政管理部门,仅有少数地区的市、县(区)两级广播电视局归属事业单位,整个系统上下身份不一致的现状,制约着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有效进行。特别像我市县(区)广播电视与文化、体育合而为一局,属政府序列的行政管理部门,由于市和县(区)两级局,身份不一,致使全市广播电视系统在行业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协同、配合上缺乏默契,条条的业务指导也显得苍白无力。

  2、执法队伍残缺不全。长期以来,广播电视行政执法力量相当薄弱,执法人员少得可怜,几乎不能完整地履行执法职能。就市广播电视局来说,市编委批准设立的局社会管理处仅有两个人员编制,却要承担市本级广播电视行政审核、审批、行政执法任务及全市广播电视系统的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的业务指导工作。而各县(区)文广体局广播电视行政执法更是残缺不全,有的连一个人员编制都没有,遇到执法任务,往往是临时抽调文体的力量去应付性地完成。由于没有专职的行政执法队伍,造成广播电视系统的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水平不高。

  3、执法遭遇法律真空。行政许可法实施前,各行各业对本系统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广播电视仅仅保留了一些涉及国家政治安全、信息安全、传播安全的大项目,而基层广播电视企事业单位实际最需要的行政执法项目却被清理了。比如:有线电视路线的私拉乱接、视听维护费逾期不交纳等问题。这些扰乱广播电视节目正常传播的行为,由于没有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得不到有效的查处,变过去的有法或有章可依为目前的无法可依,造成了有线电视业务展开过程中的管理混乱,不仅损害了广播电视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利益,也损害了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的发展。

  4、执法整治牵制过多。行政许可证实施后,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仍承担着境外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宾馆饭店视频点播管理等项目的行政监管。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受到其他部门过多牵制,单一个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显得孤立无援,严重影响了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如最近一段时间,在本市手机上经常看到一些非法销售、安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短信。中央有关部门也联合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对其加强整治,防止传播反动、暴力、色情等有害信息,给人们的思想和社会稳定带来不良影响。但是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地卫”设施(俗称“小耳朵”)生产环节归信息产业部门管理,销售环节归工商部门管理,进口环节归海关和商务部门管理,而广播电视部门只管理安装使用环节。要整治还须综治、公安、安全等部门的配合。一只“小耳朵”要管住就涉及了十个部门,可见广播电视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的难度。行政执法过程中,涉及的部门过多,牵制的因素过繁,势必影响广播电视行政执法的效能发挥和执法水平的提高。

  上述例举的问题,随着国家法律体系的日益完备和广播电视系统体制、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管理和执法方式的不断创新,将进一步得到解决。总之,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把广播电视行政执法推上了依法行政的新轨道,催促着广播电视规范有序,秉公高效的行政执法新面貌的出现。

                                  200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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