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 :××市工商银行,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 : 刘×× ,×市工商银行行长。联系电话 :×××
被申请执行人 ; ××市××商行。地址 :××市××街 ××号。
法定代表人 : 胡×× , ××市××商行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因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经 ××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法庭开庭审理 ,1993
年 4 月做 出〔 1993 〕×经民初字第 53 号民事判决,限被告在两 个月期内返还××工商银行贷款
53 万元及利息。我行接到判决后 , 即积极催收逾期贷款。但一个月的时间东方商行仅收回贷款
17850.50 元 , 而单位开支花去 7550.50 元 ,银行仅收回贷款 10300
元 , 进展速度非常 缓慢 , 而且该单位近来经营情况不好 , 虽然愿意承担偿 还责任 ,
但实际却没有资金或物资实力。据调查 , 其原 送法院的商品估价单所列商品单价 , 均超过市场零售价
, 有些商品已经损坏 , 原估价 32 万多元 , 实际只值 15-16 万元 , 因而销货无进展
, 并存在坐吃山空的危险 , 如今期限虽然未到 , 但很有必要提出保全措施 , 迅速将其现
有实物强行拍卖 , 以收回国家信贷资金。为此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16
条的规定 , 特向贵院 提出申请执行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 ××市工商银行
1993 年 5 月 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