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赠与书人 :
李×× , 男 ,66 岁 , 原籍浙江省绍兴县人 , 现住上海市大通路××弄××号。
受赠与书人 : 马 ×× , 女 ,32 岁 , 住浙江省绍兴县城关镇人民路××号
, 现在本县城关镇朝阳饭店工作。
李××系马 xx之父马××的世交老友 , 因无女儿 , 当马 xx 6 岁时双方就议定将马××作为李××的干女
儿。此后 , 李 xx 迁居上海 , 三十余年来双方互相来往 , 关系很好。
现李××因年迈且人在外地 , 自愿将在绍兴县城关 镇人民路××号内的平房二间 , 地号右
1998-5 号 , 赠与马 xx 所有 , 并征得长子×× , 次于×× , 幼子 x x的同意
(1992 年 1 月 5 日立有上述人员盖印的协议书 , 存本所备查 ) 。 1992 年
5 月 8 日 , 李××专为此房赠与马 x x 之事 , 由上海亲来绍兴 , 征得当地政府的同意
, 在 ××市××区房管局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 补交了房税 , 由 马××领取了过户后新的房地产证。
现经本处查证 , 此赠与的具体手续已经齐备。故特 于补办此房屋赠与书的法律手续。
立赠与书人 : 李×× ( 签字并盖印 )
长子 : 李×× ( 已盖印 )
次子 : 李 xx( 已盖印 )
幼子 : 李×× ( 已盖印 )
受赠与书人 :x xx ( 盖印 )
1992 年 5 月 19 日
代书单位 : × ×律师事务所 ( 印 )
律师 : 宋 ××,××律师事务所律师
此赠与书一式六份 , 双方各执一份 , 抄送当地居委 会 , 街道办事处各一份 , 本处存档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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