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人:(本诉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反诉人:(本诉自诉人)基本情况
反诉请求:
·····(写明追究被反诉人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写明被反诉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案件情况。要针对案情,根据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及犯罪构成原理,分析被反诉人行为的性质,说明应该如何处理)
证据来源:
····(证明被反诉人犯罪的证据名称、件数等)
此致
ΧΧ人民法院
附:本反诉状副本×份
反诉人:
年 月 日
【例文】
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人)赵××,男35岁,汉族,××省××市人,×××厂汽车司机,住本市××区××胡同×号。
被反诉人:(本诉自诉人)于××,女33岁,汉族,××省××县人,××××公司汽车司机。
反诉请求:
恳请人民法院调查核实,依法判处于××犯有诬告陷害罪。
事实和理由:
我与于××于1987年经人介绍婚姻。最初几年她在服装厂当工人,我在工厂开汽车,虽然都很忙、很累,但感情很好并生有一女,现已上小学二年级。后来,她因厂子不景气,于1995年也学会了开汽车,并调到××公司为其老板×××开小车。此后,虽时时有关于于××和×××的关系暧昧的种种传闻,我始终也没跟她吵闹过,更没有打过她,只是对她时不时提醒而已。根本谈不上“经常非打即骂”。
1996年以来,于××经常很晚甚至半夜才回家,并几次用半开玩笑的口气说:“我挺欣赏婚外恋的”。终于在12月30日晚对我说:“新的一年里,咱们不要凑合了,咱们分手吧。”我和我的父母住在一个院里,父母年事已高,他们的观念自然也就比较保守,我不愿他们为我的事而生气、担忧;所以,从那以后,我和于××经常吵架是真,但没有动过手,而且每次都是以我的不再言语来平息事态。后来,于××对我说:“我下决心了,先分居,到时候,你不离法院也判离。”她就搬到了家里贮藏杂物的小棚子里去住了。我劝她,她还不听。我考虑到天气尚冷,就给她在小棚子里安了一个火炉子。当时,于××既不帮忙,也不阻拦,只是在院里大嚷大叫:“你们都看看啊,是赵××把我赶出来了,他不让我住房子里,我怎么跟他过呀。”其实,那以后于××基本上没在小棚子里住。据说,有时在公司住,有时跟×××一起不知去向。这就是我“长期不让她走进家门”的真相。
今年3月5日半夜,我听到门外有汽车声。接着,于××和×××一起来到我家。×××对我说:“咱俩比一比,我哪儿不比你强,于××跟了你,也真够可惜的,你放她一码,我会对她好的,也不会亏了你的。”扔下这些话,就自己开车走了。这时,我才彻底明白于××为×××开车是假,当姘妇是真。我质问于××,她冷冷地说:“你认真考虑×××的意见吧.。”我气极了,打了她一个耳光——这是我唯一一次打了她。后来,于××夺门而出,我没有追出去,更没有将她拖回继续打。至于于××全身多处皮肉伤,据说是于××跑到×××家中去找×××,×××的老婆知道这一事态后,第二天找了人在××公司打的。关于当天半夜的事情,同院邻居马××、张××均可以证明大致情节(我与于××、×××在屋中的对话,马××不曾听到)。至于于××诉我将其“肾脏打坏,至今尿血”一节,据我所知,当年,她在服装厂当工人时就因终日坐在缝纫机前工作,有尿血的症状;除了一个耳光之外,我没有打她别处,不能负此责任,是不是×××老婆带人打的,我因不了解情况不能乱说。
我和我的父母同住一院,因此我的家门是不上锁的,再说于××也有我家门的钥匙,3月5日以后,于××到××胡同×号来过,有时是进屋拿她的东西,有时是象征性地到小棚子里去呆一会,根本没有“长期居住”,更没有因此而“病情恶化”。现在于×ד恶人先告状”,诉我虐待家庭成员罪,并到处宣扬我因此要去蹲大狱,为此我父亲一急,中风不语,我小孩的学习成绩急剧下降,我也因侍奉父亲事假过多被列为编外。这都是于××诬陷的严重后果。为此,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提起反诉,请予合并审理。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赵××
199×年×月×日
附:
1、本反诉状副本1份。
2、马××、张××证言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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