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用)
上诉人:填写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者不列被上诉人):填写姓名等基本情况。
上诉人因__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人民法院____年___月_____日(
)字第____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填写具体的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具体内容,阐明上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认定事实方面,具体提出原审裁判在认定事实上有哪些错误,并阐述否定或变更原审认定的事实根据和证据。
2、适用法律方面,具体提出原审裁判在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及有关定性、量刑的不当之处,并论证原审裁判应予变更或撤销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3、诉讼程序方面,具体提出原审法院在审理案件、作出裁判的过程中有那些违反诉讼程序之处,并指出纠正的法律依据。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例文】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即被告人:李×,男,25岁,汉族,肥东县人,原系安徽省公路局××厂工人,住本厂职工宿舍。1985年11跃23日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后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上诉人因与钱XX共同盗窃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1986年1月27日作出的(1986
)字刑初字第006号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3年的一审判决,依法提出上诉,现将上诉的理由和请求申述如下:
第一、原判量刑过重。
从盗窃的连续时间看,上诉人参与盗窃只不过3个月,属于一时失足,并非屡教不改;从作案的次数看,总共只盗窃4次,其中有一次还只窃得冰砖6块,价值不过1.08元;从盗窃所得的赃款赃物数字看,总计不过人民币1000元左右,粮票400余斤,电子计算器1只。虽然属于“数额较大”,但相对来说,在这个“数额较大”的范围内,还没有达到中等数量,而只是属于低档的;从退赃情况看,已退出410余元,电子计算器1只,粮票544.4斤,退赃数额接近一半,而粮票还多退了百余斤;从认罪态度看,上诉人从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时起,到公安检察机关的侦查预审,以至原审法院的开庭审理,一直时全部、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服法,坚定了痛改前非之念。
由此可见,上诉人盗窃时间不长,作案次数不多,盗取赃款赃物数额不大,退赃积极,坦白交代彻底,认罪态度较好,情节较轻。而原审法院根据刑法第151条之规定,对上诉人在法定刑罚中,适用了最重的刑罚;在最重刑罚中的量刑幅度上又取其中线以上的标准定刑。上诉人认为原审量刑过重,没有全面地考虑上诉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余刑法第5条的规定精神不符。
第二、原判对本案两被告的论罪定刑轻重倒置。
原审在判决中,对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不作任何分析论证,不说明任何理由,就上诉人列为第一被告,从重处罚,把钱××列为第二被告,从轻处罚,不仅不能令上诉人信服,简直有点令上诉人费解了。事实上,上诉人与钱××在共同盗窃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上,钱××比上诉人还重要;结合钱××其他方面的情况来看,钱××的罪行,比上诉人严重。具体理由有以下几点:
一、开始盗窃是钱××提出来的。在 1985 年夏季 的一天 , 钱××首先向我说 :"
我们要想办法出去搞点 钱 ( 指盗窃 ) 。 " 尽管现在钱 xx 否认这一点 ,
反诬是我 首先提出来的 , 但这一点并不难于认定 , 因为钱××在 和上诉人共同盗窃之前 ,
就曾盗窃过 xx 农药厂烟酒商 店 , 盗得人民币 80 余元 , 粮票 34 斤。这一点
, 钱××已经供认在案。而上诉人与钱××到省土产日杂果品公司 去进行盗窃 , 则还是第一次。试想
, 两人共同盗窃作案 , 其中一人有盗窃作案的经验 , 尝到过甜头 , 另一人从未 进行过盗窃
, 那么 , 后未的共同盗窃究竟谁是主谋 , 是 谁首先提出来的 , 不是昭然若揭吗 ? 在司法实践中
, 曾 经看到过作案有新手教老手的吗 ? 如果认为上诉人比钱 xx 年龄大 3 岁 , 处事比钱
xx 细心 , 以此而视为作案 的主谋 , 这便属于主观猜测 , 凭空想象了 , 不足为据
, 何况我们最后一次偷窃淮河路烟酒商店时 , 钱××在盗 窃的过程中 , 还暗中从盗得的款项中瞒下
30 元 , 装入 腰包 , 说明他也是有心计的。
二、从四次盗窃的行为过程来看 , 第一次盗窃 省土 产日杂果品公司是上诉人提出来的 ;
第二次盗窃冷饮 店 , 是钱××提出 , 并自己先进去打探的 ; 第三次盗 窃本厂司务室是钱××说他去买饭菜票时看到司务室有
款项的 , 并且出谋划策说等到 11 月 4 日发工资后买饭菜票的人多 , 款项更多时再去偷
; 第四次盗窃淮河路烟 酒公司商店 , 那天晚间看电影后 , 上诉人不同意去偷 , 也是钱××坚持要去偷的。上述四次盗窃
, 有三次是钱xx 提出来的。从实施盗窃行为来看 , 第一次 , 上诉人 撕天花板纸 , 钱××望风
, 第二次 , 钱并未和上诉人商量就潜入冷饮店 , 第二次 , 钱动手撬本厂司务室摇头窗钢筋
, 上诉人望风 , 第四次下淮河路烟酒商店窗户玻璃 , 钱××和上诉人两人都动手了 。从犯罪的实施来说
, 就难分主从了。
三、从赃款赃物的保管、使用来看 , 赃款赃物保存在上诉人房间里 , 是因为上诉人单独住一间房子
, 有存 放赃款赃物的地利 , 不易被人发现 , 而钱××和家里人 住在一起 , 不便存放。所以说
, 这一点并不意味着以上 诉人为主。关于 1000 元赔款的去向是 : 钱××承认他 花了
300 元 , 上诉人花了约 400 元 , 比他多花百余元 , 两人购买衣物百余元 , 收容审查时
, 公安机关搜出近 200 元。上诉人虽比钱××多花百余元 , 但这次追赃 , 上诉人比钱
XX 多退百余元 , 两人花费大体相等。
四、畏罪外逃是钱××的主谋。 1985 年 11 月 16 日 ,××路派出所将钱××扣留审查
, 17日上诉人便得知此 事 , 并未离家出走 ;18 日早晨 , 钱××从派出所逃出 ,
来到上诉人家说 :" 派出所马上要抓你了 , 赶快跑吧 !"邀约上诉人一道外逃。
五、钱××作案次数比上诉人多。钱 XX 除和上诉人共同作案四次外 , 他还单独盗窃过两次
, 窃得现 金 166 元 , 粮票 34 斤。足见其盗窃罪行比上诉人为 重。
六、钱××过去 曾几次受过处分。 1985 年初夏 , 他曾在车间偷撬十余个工具箱 ,
将纱头偷出去变卖 , 为此 , 曾受到厂方的罚款处分 ; 又曾因打架受过行政拘留处分 ; 同时
, 还曾因辱骂派出所人员受到过罚款处分。
七、此次 , 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宣判时 , 省公路 XX 厂有一些工人参加旁听 ,
回厂后 , 纷纷反映原判对上诉人和钱××的处罚是把轻重颠倒过来了。此事 , 请上 级法院派员到厂里去查证。
八、看一个人的本质 , 不能孤立地看他的一时一 事 , 而要看他的全部历史和全部工作。上诉人于
1979 年底参军 ,1980 年度在部队曾被评为一级技术能手 , 部队曾发给荣誉证。该证书上的评语是
:" 认真学习 , 钻研军事技术 , 在战术演习和实弹射击中圆满完成任 务 , 各科成绩均为优秀。
" 说明上诉人历史上表现是很 好的。
综上所述 , 上诉人罪行、手段和情节尚非严重 , 与 同案被告人钱××相比 , 罪行较钱××为轻。为此
, 请求上诉法院撤销原审对上诉人的判决部分 , 改判比钱××更轻一些的处刑 , 并且根据我国刑法第
67 条的规定 , 给予宣告缓刑 , 以示公允 !
此致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 ×× ( 签名 )
1986 年 2 月 3 日
附 : 本上诉状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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