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援助
  案由:赡养
  案情简介:
  董XX与老伴邹XX(残疾人)都是年过八十的老人,平日里生活仅靠董XX1170元退休工资维持。2002年5月董XX老人患脑中风住进了医院,面对着突如其来的打击,董XX老人不但要承受病魔带来的痛苦,而且还要承担自负医疗费部分和保姆费等2万余元。在其长子邹XX既不肯照料老人,又不肯承担部分自负医疗费用、保姆费的情况下,两位老人陷入了绝境。此时,董XX老人想到了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承办过程:
  舟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求助申请后,立即指派本中心工作人员徐爱华律师代理此案。在办案过程中,我们着重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一方面积极向法院提供董XX老人住院期间的自负医疗费、保姆费、生活支出费用和出院后生活支出增大等证据;另一方面做好老人的思想工作,平稳老人的心态,劝老人情绪不要过分激动,要安心养病;同时我们还积极做董XX长子邹XX的思想工作,向他讲解子女赡养老人是法律规定的义务等法律知识,劝说邹XX上门看望病重的老人。

  承办结果: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根据两位老人生有二子一女的实际,判决被告邹XX承担董XX:
  1、住院期间保姆费、日常生活开支的三分之一,即4951元;
  2、2002年5月至2003年8月生活费三分之一,即3200元;
  3、2003年9月后每月生活费200元;
  4、2002年7月22日起自负部分医疗费的三分之一。

  简要点评:
  本案被告邹XX是一名下岗再就业临时工,生活也并不宽裕。但在其生母突发中风需要救治,经济出现困难时,做为子女承担部分医疗费、保姆费等是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决不能以自己生活困难而推卸赡养老人的义务。今天,整个社会老龄化比率呈上升趋势,每一位法律工作者在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尽一份力的同时,也在为我们的明天寻找一份法律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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