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
(一)考试报名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品行良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3、依照《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被处以两年内不得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处理尚未满两年,或被处以不得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报考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名手续,由本人到舟山市司法局报名。报名时应提供申请人身份、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同底一寸照片3张。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进修一年以上的人员可在其工作、进修地报名。
(二)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
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应试人员应持准考证、身份证等身份证件,依照规定的时间等要求到舟山市司法局指定的场所参加考试。
应试人员的考试成绩,由市司法局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机构逐级下发的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应试人员。应试人员对本人的成绩有疑问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司法局司法考试办公室申请分数核查,由市司法局逐级上报。
(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授予
参加当年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应当自收到成绩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市司法局申请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
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如实填写《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2、申请人身份、学历证明原件(由受理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3、近期同底二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
市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省司法厅复审。对材料不完整的,退回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资格。对材料不真实或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对舟山市司法局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请、不予颁发证书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司法厅申请复议。
(四)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进行管理,对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实行年度备案制度,对已经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在职业变更后实行变更备案制度。
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舟山市司法局办理年度备案。已经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职业变更后30日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市司法局办理变更备案。市司法局应当将证书持有人年度备案和变更备案情况报省司法厅。
联系电话:0580—2027664(舟山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舟山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