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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司法局办事指南
 
  律师工作管理
  (一)律师资格考核授予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被授予律师资格后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未发生按规定不得授予律师资格的情形),可以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
  1、在高等法律院校(系)或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工作,已取得高级职称的;
  2、具有法学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有三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或者在律师事务所工作一年以上的;
  3、其他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可以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
  市司法局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初审,提出相应意见报省司法厅审查。
  (二)律师执业证书管理
  律师执业证书是取得律师资格后从事律师工作的唯一有效证件,由司法部制作,省司法厅颁发。
  申领条件:取得律师资格后在一个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一年,经上岗培训,且未发生按规定不予颁发执业证书的情形。
  申请程序:申请人实习期满后,通过其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将《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连同申请人律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报送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
  律师执业证每年注册一次。注册时,本人填写《律师执业证注册审核登记表》,连同其他规定的材料,由律师事务所向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申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省司法厅,由省司法厅注册并予公告。
  (三)律师机构管理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包括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
  设立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2、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3、有3名以上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必须是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律师;发起人必须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在申请之日前三年的执业活动中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申请程序: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书;2、律师事务所章程;3、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保证书;4、资金证明;5、办公场所使用证明等。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初查完毕,并逐级上报至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司法厅每年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检,未通过年检的律师事务所不得继续执业。年检时,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1、律师事务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2、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3、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律师事务所年度财务报表;4、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的纳税凭证;5、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浙江省司法厅年检。
  (四)律师服务收费
  律师服务收费按国家计委、司法部联合颁发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1997〉286号)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监督联系电话:0580-2055536、2027664(舟山市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处)
         0580-2055536(舟山市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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