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
舟山市司法局设立舟山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及法律服务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一)法律援助条件 具有本省户籍的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案件发生在本省且领取暂住证或者其他证件的当事人,由于以上的原因,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舟山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刑事被告人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二)法律援助程序
申请人要求给予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而申请法律援助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要求给予行政复议、劳动争议仲裁的代理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代理以及代拟法律文书和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而申请法律援助的,向本人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本辖区法律援助案件当事人的申请和县(区)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舟山市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或者涉外的法律援助案件当事人的申请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或者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户籍证或者暂住证及其复印件;
2、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3、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明、证据材料; 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应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法律服务机构办理手续;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予法律援助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监督联系电话:0580-2032534(舟山市法律援助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