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管理
(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以农村的乡镇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根据需要也可以以城市的街道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
设立条件:设立基层法律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2、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3、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
设立程序:由辖区县级司法局组建,或者在县级司法局指导下,由本辖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组建,报市级司法局核准登记。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须经市级司法局核准,报省司法厅备案。
(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执业活动
执业范围:1、应聘担任公民、法人及其组织的法律顾问;2、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法律事务;3、主持调解各类纠纷,提供法律咨询;4、协助办理公证事项,开展见证业务;5、协助开展法制宣传等有关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执业收费: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国家计委、司法部联合颁发的《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4号)文件规定,提供法律服务,应当收取费用。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联合颁发的《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价费[1999]493号)文件执行。
(三)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年度检查
基层法律服务所每年检查一次。检查时,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向辖区县级司法局提交《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登记表》一式三份、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等材料。县级司法局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级司法局。市级司法局审核后,对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通过年度检查,在其《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专用章;对违规违纪和不履行义务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暂缓通过年度检查,并按照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完结,补办年度检查。
(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考试取得执业资格条件: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3、品行良好;4、身体健康。考试取得方式: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合格标准由司法部确定;考试合格人员由省司法厅负责确认。
考核取得执业资格条件: 1、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2、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3、具有考试取得条件中的1、3、4项。
考核应提交的材料: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核授予)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一寸照三张;2、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原件由县级司法局核对后归还;3、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证明;4、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人大、政府法制工作的证明;5、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原件由县级司法局核对后归还。
考核程序:申请人将申报材料交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提出鉴定意见后,报辖区县级司法局;县级司法局提出考核意见后,逐级上报省司法厅审批。
经考试或者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省司法厅报请司法部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
(五)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管理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由司法部制作,省司法厅颁发。
申领条件:1、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后,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2、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3、具备考试取得条件中的1、3、4项。
需要提交的材料: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一式三份,近期免冠二寸照片一张;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原件经县级司法局审查后,归还申请人;3、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法律服务所实习人员考核鉴定表》;4、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5、健康状况证明;6、身份证复印件;7、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证明。
申领程序:1、申请人将执业登记材料交决定聘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由法律服务所提出聘用意见后报辖区县级司法局;2、县级司法局提出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省司法厅;3、省司法厅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批准执业登记,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每年注册一次。注册时,本人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登记表》一式三份,由所在执业机构签署年度鉴定意见后,报辖区县级司法局审查。县级司法局经过审查并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省司法厅。省司法厅经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办理年度注册手续;对违规违纪和不履行规定义务的暂缓注册,待条件符合时再予以注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未经年度注册,不得继续执业。
监督联系电话:0580-2033410(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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