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处罚、复议、诉讼、赔偿
(一)行政处罚
司法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律师管理、法律服务管理以及其他司法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处罚。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吊销执业证书;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行政复议、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市司法局申请复议:1、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作出的撤销、变更或者维持公证机构关于公证书的决定不服的;3、对作出的赔偿决定不服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司法局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省司法厅或市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办理颁发许可证手续,被拒绝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给予依法办理的;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办理审批、审核、公告、登记等有关事项,被拒绝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给予依法办理的;3、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4、对作出的撤销、变更或者维持公证机构关于公证书的决定不服的;5、对作出的赔偿决定不服的。
向市司法局申请复议的当事人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对符合复议条件的,市司法局予以受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对不符合复议条件的,裁决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行政赔偿
市司法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赔偿:1、违法或错误决定没收律师事务所业务收入进行罚款的;2、违法或错误决定责令律师停止执业、以及对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的;3、其他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
对符合赔偿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监督联系电话:0580-2032499(市司法局法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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