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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司法局办事指南
 
  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管理
  (一)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登记条件
  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其他组织或当事人的委托,有偿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组织。设立主体主要是国有事业单位,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暂不受理企业、外国组织、自然人的申请。
  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自己的名称、场所和章程;有与所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有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的注册资产;有6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符合相应条件(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其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名。
  (二)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登记程序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表;章程;资产证明;6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符合相应条件人员的名单、简历、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明、学历证书;主管部门推荐函。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向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初审完毕并上报省司法厅。
  (三)司法鉴定机构的变更、注销登记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鉴定业务范围等登记事项的,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对于不准予变更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不申请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注销:自愿解散的;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活动或停止业务活动连续满一年的;因人员变动等原因导致该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在限期一年内仍未达到设立条件的;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司法鉴定机构被注销后,登记管理机关收回《司法鉴定许可证》。
  (四)司法鉴定的执业分类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为: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司法会计鉴定、文书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微量物证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及其他实际需要的鉴定类别。
  监督联系电话:0580-2032499(市司法局法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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