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更好地建设高效透明的服务型机关,根据《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配套制度。台的有关工作制度若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二)、本配套制度适用于舟山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审批)以及依法履行的行政审核(认定)核准与备案的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三)、本配套制度中所称的行政许可是指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四)、本配套制度于 2004年7月1日起实施,原出
(五)、本配套制度由市司法局法制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