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司法行政许可(审批)申请按原规定在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司法窗口统一受理。司法办证窗口为统一受理、送达、告知的责任机构。
2、许可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熟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在办理过程中做到热情服务,注意仪表和工作方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3、行政许可事项依据各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程序,将许可项目、法律依据、办理环节、工作期限、所需条件、提交资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标准、申请书格式文本等予以公示。
4、申请人对公示内容提出询问或咨询,许可工作人员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作出告知说明与解释。
5、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6、工作人员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主动向申请人提出,由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7、工作人员在收到行政许可申请书后,无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书面凭证,加盖舟山市司法局审批专用章,注明日期,并告知审核程序。对申请不予受理的,还应当在书面凭证中说明理由。许可工作人员在形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8、司法行政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送达申请人。公众要求查阅许可结果的,可向审批办证中心司法窗口或市司法局有关职能处室查询,具体操作按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决定(结果)公开制度执行。
9、工作人员送达或出具许可工作文书(受理书、通知书、决定书、告知书等)均应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履行签名盖章等签收手续。
10 、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有关职能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落实许可工作责任。对工作人员不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将依照《市司法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和其它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