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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之五)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采取书面审查核实、定期监测检验、日常监督执法检查与年度验审相结合的方式。

2、履行监督检查职责:①行政检查;②行政许可;③行政处罚;④行政强制;⑤行政确认等其他法定的行政执法手段。

3、实施监督检查时,被许可人应当履行以下法定义务:①如实提供有关资料;②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许可核准范围开展业务活动;③配合执法部门的调查、审核、监督、监测等行政行为;④依法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查处;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

4、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①监督检查人员持证执法,监督检查时必须表明身份;两人以上,并实行回避原则;②监督检查公开公正,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记录客观真实,检查结果应如实告知被许可人并由其签字认可,监督检查后所作的记录应及时归档;③司法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实施行政处罚时,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程序执行;④司法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采取属地管理的原则;⑤司法行政机关对作出、变更、撤消行政许可决定和违法行为的处理,实行内部审查制度,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上述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5、行政检查机关在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业务开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向被许可人谋取或变相谋取不正当利益。

6、司法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公众有权查阅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记录。

7、公众对发现被许可人违法违规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有权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情况属实的,应当责令被许可人限期改正,并依法作出处理。举报电话:2032499;网上投诉:舟山普法网(www.zspf.com.cn)。

8、司法行政机关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职责。对不履行职责的部门和人员将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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