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2、市司法局对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本着谁办理谁负责,按照权限和职责各负其责。
3、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①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②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③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⑤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⑥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⑦违反其他法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或弄虚作假,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①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②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③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7、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违法实施行政许可造成损失,产生行政赔偿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追偿。
8、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应当根据事实、情节,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①通报批评;
②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③责令限期纠正;
④取消当年度个人晋职、晋级资格;
⑤取消当年度评选先进资格;
⑥减发或者停发岗位津贴、奖金;
⑦取消执法资格,建议有关机关吊销《浙江省行政执法证》;
⑧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⑨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
9、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追究决定必须制作决定书,并加盖决定机关印章。
10、被追究的责任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决定机关申诉。决定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决定复审的应当在30日内调查处理完毕。申诉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监察法》规定,向政府监察部门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