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凡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般由业务处室(所)起草文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且具有可操作性。草拟规范性文件,应使用正式拟稿纸,在文稿纸的第一页写上文件标题、密级、发文范围、发文时间等。
( 2 )凡以本局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业务处室(所)起草后,由法制处进行内容合法性审核后,交办公室文字进行审核,经局长或分管副局长签发,再由办公室归类登记、编号后,予以打印。
( 3 )凡与外单位联合行文的规范性文件,由草拟处室(所)起草,并交法制处审核,再由办公室文字审核,经局长签发,送至联合发文单位会签,并由办公室印发。
( 4 )凡上报并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由业务处室(所)交法制处内容审核,,由局长签发后,并由办公室印发。
( 5 )起草、审核、签发文稿,均应用蓝黑或黑色墨水书写,且必须字迹整洁,书写规范。
( 6 )办公室要把好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关,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行文、文字、体式符合要求,以及行文是否规范。法制处重点核查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 7 )规范性文件校对,由草拟处室(所)负责。校对原则依照原稿,如发现内容有差错,需作较大改动或调整的,须征得审核人和签发人同意后,再在原稿上作相应更改。校对人须在发文稿纸上签上名字。
( 8 )规范性文件的装订由办公室负责。装订文件要做到整洁,防止漏页、重页、倒页现象的发生。
规范性文件的分发,由办公室根据文件的种类、范围、密级和缓急进行。分发时,防止漏发、重发和错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