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及从事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或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属朋友经商办企业提供方便。
二、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巧立名目,乱收费或私自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三、不准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业务介绍费、回扣、报酬和向基层或当事人索要钱物、报销费用。
四、不准挪用、私分、侵占公款公物或借用、拖欠公款公物,为本人或他人购建私房、装修住房和从事营利活动。
五、不准挥霍公款搞高标准接待或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实物礼品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六、不准对来访求助的群众采取冷漠、生硬、推诿、刁难的态度。
七、不准违反法纪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诱使有关人员作伪证、指使诱导有关人员向执法人员行贿。
八、不准违反财务规定私设帐户、虚报冒领、收入不入帐。
九、不准对劳教人员体罚虐待,殴打及刑讯逼供或利用职权让劳教人员及其家属为自已干私活、办私事。
十、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迷信、赌博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