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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司法局举报、投诉工作制度

( 1)、举报投诉处理工作统一由政治部、监察室负责承担,纪检组进行指导管理。

( 2)、受理范围是对局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劳教所干警、公证处公证员、直属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局党组织内党员的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投诉:

①违反公务员纪律的行为;

②违反人民警察纪律的行为;

③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④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

⑤违反政务(服务)公开制度的行为;

⑥违反本局制订的《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行为;

⑦其它违法违纪的行为。

( 3)、受理举报投诉,由市局政治部、监察室负责。本局设立公开的举报电话和举报投诉信箱,受理举报人采用电话、电报、信函、面谈等方式进行的举报投诉和代为他人的举报。

( 4)、受理部门对符合上述第三条受理范围的举报投诉必须接受。如不属受理范围的,告知举报人向有关单位举报。举报人向有关单位举报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局受理、承办部门转办。

( 5)、受理部门接待举报人,应当分别单独进行,并做好笔录。接受举报电话,必须细心接听,如实记录。对投诉人的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应当逐件拆阅登记。

( 6)、受理部门可以要求举报人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及其他有关证据。

( 7)、属于本局受理范围的举报投诉,受理部门进行登记后,分别作如下处理:

①对属于本局直接管辖的举报投诉,经主管负责人批准,政治部、监察室负责按有关规定处理。

②对市劳教所中层以下干警的举报,由市劳教所负责按有关规定办理。

③对公证员、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举报投诉由市局业务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④对重要、特殊情况的举报投诉,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由指定的部门人员办理或其他方式办理。

8、负责办理的部门经初步审查,认为被举报人的行为不需要进行党纪政纪警纪和行业纪律处理的,应当作出审查报告。并报政治部或监察室备案。经初步审查,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将结案报告报政治部或监察室备案。

( 9)、对署名举报人,举报事项处理结果应当回告举报人。

( 10)、受理、承办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严格保守举报工作秘密。不得泄露举报人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

( 11)、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劳教干警、公证员、律师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侵害举报人及其家属和有关证人合法权益的,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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